资深商标代理人
近10年知识产权服务经验
曾服务过海澜之家、洽洽、好利来等众多知名企业
从事商标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同行们,最耳熟能详、提及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一定有“显著性”这三个字。
每每帮助客户申请商标、解答商标业务的相关疑惑证据,知产行业的小伙伴们,也都会围绕 是“显著性”,这个商标的基本要素概念来出谋划策。
“显著性”是商标法和商标实务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法律解释上较为抽什么象、实务中不易拿捏准确的一个概念。
下文将分别从法律概念上、实际商标案例操作两个方面,对商标的“显著性”进行解读。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1.从法律概念上看
最基本也是大家最熟知的规定,源的于《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此处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它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例如,若申请人甲,打算申请并今后使用A商标,那这个A商标如具有显性著性,就应该尽可能的具备这样的识别作用,即让一般人看到该商标及相关产品或服务,就知道其来源是甲,而不是其甲以外的乙、商标丙、丁等他人或企业。
这个显著性是商标构成的必要条件,在商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它贯穿了商标的产生、使用及保护的全过程。一个标志只有具有了显著性才可能成为商标,进而可能成为注册商标。无论是申请商标,还是对已经注册商标进行保护,都离不开商标的“显著性”这个基本中心点。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理论和概念探讨,如深入分析,实际较为复杂,本文不再展开。下文重点从实务角度对此概念进行解读。
2、从商标实例来看
既然法律规定和要求,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一般是难以注册成功的。
然而在商标实务中,不乏诸多申请人,明知道其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显著性较弱,如表示了商品或服务项目一定的功能特点、内容等,却仍打算将该商标进行注册申请,那此种情况下,这类商标是不是一定没有成功注册的可能?想提高成功率,又该如何呢?
下文中,笔者就结合自己曾办理成功的商标复审案例,进行举例解析。
实例说明:商标显著性不强,该如何申请成功?
案例一,第17016140号商标
申请在第1类“气体净化剂,玻璃防污剂,防霉化学制剂,金属腐蚀剂,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商品项目上,被商标局援引在先近似商标,以及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其功能用途特点”为理由驳回其申请。 在此仅分析该驳回的绝对理由,即认为该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产品的功用特点,属于缺乏显著性的一种情况。
我是如何解决的呢?
在驳回特征复审理由书中,笔者对该商标的构成和整体外观进行了描述,说特征明该商标包含申请人的设计理念,有独创和显著性;同时查找并例举了类似注册商标实例,亦提供了相关的使用证据。
最终商评委复审裁定结果:
认定该申请商标由“云净化”和图形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气体净化剂”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未构成《商标法》十条第一款(二)项所指情形(表示了其指定产品的功用特点),并对其予以初审通过。
案例二,第18637983号商标
申请在42类“技术商标研究,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项目上,被商标局以“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理由驳回。
我标的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在驳回复审理由书中,笔者重点对该商标设计理念进行了阐述,并说明与其申请人企业字要求号证据有的一定的对应关系,强调该商标整体富有设计感,具有独创和显著性。
最终商评委复审裁定结果:标的
认定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所指定服务的内容及特点,具备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未构成《商标法》十条第一款(二)项所指情形(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并对其予以初审通过。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都是看似显著性较弱、成功注册风险很高的商标,但通过复审均争取通过了。笔者认为这其中有显著一个共同点就是,除了固有的文字部分,一定要对商标整体做一定的设计,一定要通过哪怕是简单的、图形化或艺术化的设计,而使商标整体具备一定的显著性!
笔者不能说,这两个案例是放之商标审查性过程而皆适用的标准,也不是说缺显或显著性较弱的商标,进行了设计都一定可什么以通过,但其成功注册所具有的、某种程度上的导向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反之,其重点在于,若商标文字本身缺显,整体还不进行设计,还想通过审查注册成功,那更是行不通和不可能的!
结语
具备了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都可以成功注册,但是没有显著性,商标是肯定无法成功获得要求注册的。退一步讲,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即便官方给予证书,在商标实践中是也不可能受到良好保护,其专用权实际上也是根本无法保障的。
如本文可以对读者理解商标的显著性及商标实务能略有帮助,则不甚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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