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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湖塘工商局电话客服(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电话)

原告陆佳兴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武进市三河口低压电器厂(以下简称低压电器厂)与被告二于2002年7月10日的设备买卖合同,如设备已不能返还,则按原告持股比例30%赔偿损失50284元(16投诉761330%)及利息损失;2、被告一、二、三、四赔偿原告厂房租金损失18万元(2003年起至2015年,共计12年,按每年租金5万元计算,原告占有其中30%);3、被告一赔偿原告关于低压电器厂清算净资产36000元;4、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客服三违反同业竞争,应将其设立的河口公司,其中违法所得收入的30%赔偿给原告;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武进县三河口低压电器厂系1986年成立的村办集体企业,注册资金67000元,被告一担任该厂厂长。1996年8月,经武进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同意,武进县三河口低压电器厂转换经营机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为120000元。变更经营机制后的投资人为被告一与原告,投资比例分别是70%和30%。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为低压电器元件制造,兼营为机械零部件加工。被告一担任董事长常州、法人代表及厂长,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被告一、原告、被告二组成。原告在该厂负责电压电器的销售。被告三担任企业主办会计。2000年,因原告与被告一等因企业经营发展问题产生分歧,故从低压电器厂离职,但仍是股东。2020年2月,原告向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得知,低压电器厂已于2016年3月3日,由被告一通过召集召开股东会的方式清算注销了。但原告对此毫不知情,原告的签字均系伪造。经原告了解,低压电器厂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至2001年,2001年后未再经营。2002年起,由被告一、二、三投资设立了被告四,出资额为50万元,三人投资比例分别为20%、60%、20%,经营范围:低压电器、润滑设备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其中被告二30万元出资中货币出资13.8万元,实物出资16.2万元。实物出资的来源即为低压电器厂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拥有的部分生产设备。被告二在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情况下,擅自将低压电器厂所有的设备转让至其名下,再将设备作为被告四出资,其行为侵害了低压电器厂的财产权益。被告四设立后,其经营场所仍在低压电器厂原址处,未支付厂房租金。被告四生产设备为原厂设备,企业经营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同为原班人马,企业客户同样是低压电器厂的客户。被告一、二、三作为低压电器厂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利用掌握低压电器厂的商业核心秘密,设立同类型业务公司,严重损害了低压电器厂的利益,损害原告作为股东的利益。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而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吴祥林、吴尧明辩称,设备于2002年7月10日签订,原告不是该合同的签约主体,也不是四被告的债权人,依法不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资格。除了继承法中的撤销权外,在民法工商局理论和法律规定上,撤销权主要有债权人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两种类型,原告均不具有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资格;撤销权是除斥期间,原告诉称的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最长5年的除斥期间,设备合同买卖在2002年7月5日,超过18年,撤销权已经消灭。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在2001年2月15日与低压电器厂结清了全部的往来账目后自行离开了低压电器厂。在2001年到2020年,长达19年时间原告从未过问过低压电器厂任何事务,没有履行董事和股东的职责,以其自身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电话股东和董事的有关权利。作为同村人,在2003年被吊销直到2016年被注销长达13年,声称不知情是不可能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口公司辩称,被告四是在低压电器厂停止经营后才成立的,其经营范围也与低压电器厂不一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武进县三河口低压电器厂于1986年10月成立,为村办集体企业,吴祥林为厂长。后该企业更名为低压电器厂。1996年客服9月,低压电器厂由集体所有湖塘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经营范围为:低压电器元件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股东为吴祥林、陆佳兴,分别占70%、30%股份。董事会有吴祥林、陆佳兴、吴尧明三人组成,吴祥林为法定代表人,陆佳兴负责销售。2001年2月15日,陆佳兴和吴祥林对货款、工资、借款等进行了结算,言明“我厂与陆佳兴往来属实,现已结清,共计18412元正,此据为凭”。后陆佳兴离开低压电器厂。


2002年7月25日,河口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尧明,经营范围为:低压电器润滑设备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股东为吴尧明、吴祥林、姚素投诉琴。


2003年11月5日,低压电器厂被吊销执照。20湖塘16年1月低压电器厂召开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因该厂未参加2001年度年检,于2003年11月5日被常州市武进工商局吊销营业电话执照,现经全体股东共同讨论并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低压电器厂解散。2、同意成立清算组。组长由吴祥林担任,清算组成员由吴祥林、陆佳兴组成。3、同常州意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知全体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南京晨报》发布公告。2016年3月3日,清算报告显示,对企业剩余净资产进行分配,吴祥林分得84000元,陆佳兴分得36000元。2016年3月8日,低工商局压电器厂被核准注销,注销原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债务清理完结;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


上述事实,有工商档案、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理由



一、被告吴祥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佳兴支付36000元。


二、驳回原告陆佳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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