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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的种类(类金融企业有哪些)


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创新,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升级的产物。从理论上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较好地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而且,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结构有助于哪些更好地抵御风险。在规范有序发展金融企业的前提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资源和客户的分类、整合和资源公司协同,实现金融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多方位服务,满足企业和个人多元化需求,提高经济类社会运行效率,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但从微观运行的角度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违规进入金融业的,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种类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金融第一道门槛;央行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开展市场准入公司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与此同时,央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从2021年6月起,按照《金控办法》规定,央行先后受理中国中信类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北京种类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类型涵盖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在5家已获受理的企业中,除中信金控和北京金控已经获批外,另外3家在履行完相应流程后,预计也将获批设立。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提出的要求,蚂蚁集团应整体申设金融控股公司,将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接受监管。下一步,预计蚂蚁集团等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将被受理和批准。



当然,北京金控获批成立,并不意味着大多数地方金控平台将获得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相反地,按照《金控办法》,绝大多数地方金控平台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将难以获得央行受理和批准。根据《金控办法》,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不得从事办法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因此,下一阶段,地方金控平台应加快重组转型哪些,尽快更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转有型为产业型地方国资平台。



应该说,《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补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短板,有助于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但《金控办法》规定得相对原则,下一步应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尽快出台并表监管、资本管理、关联交易、大额风有险暴露等细则。此外,《金控办法》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发起并控制的金融集团,也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规则,保持监管一致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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