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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态(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并不是所有合伙人都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投资人的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除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

(二)财产权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是投资人个人所有。


2、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人共有。


3、公司制企业是法人财产权,即公司所有。


(三)税务缴纳


1、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分配红利的,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出资转让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2、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合伙人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转让:除限制期内,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此外,涉及各种组织形态的区别还包括设立的条件、程序、费用均有不同要求以及企业存续期限、对投资人的要求、出资形式等也不一样。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综合比较,我们认为,就企业组织责任形式选择,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并应清楚其防范技巧和方法。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对产业、行业要求不明,盲目选择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如诊所、律师事务所等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能成立公司;而造价咨询、工程的建设、房地产等因其自身的特质,涉及较大风险或者管制需要则只能以公司的形式出现。


3、法律后果: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拟设立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确保企业形式与法律法合伙人规政策相符合。
[法律风险之二]


  1. 风险名称:资金不足坚持选择不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违法手段追求较高级的法律形态,如借款需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需要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此类公司不但有最低注册资本数额限制,而且不允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必须是实缴资本,投资人因暂时资金不到位,采取拖延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的方合伙式。


3、法律后果:发起人须补足出资,缴纳罚款,以及承担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公司面临罚款、撤并不是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用变通的形式暂时开展业务,等条件成熟时进行注册变更。如借款需要可以通过民间借款(个人借贷)先开展业务,或以没有准入限制的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条件成就时再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业务的可以成立普通担保公司开展非银行担保业务,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可以以个人名义联保等,条件成熟时候再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发起人条件不符错误选择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发起人人数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拟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金融等特殊行业的发起人不具备法律要求的资格。


3、法律后果: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拟设立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确保发起人条件与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缺乏综合考量而选择不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对出资人责任大小、税负、企业组织正式化程度、存续期限、运营成本、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权、股份权益转移自由度等因素缺乏综合考量,选择了不适合企业组织经营发展和发起人利益的企业形态。
3、法律后果: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债承担过高的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需要转移股东权益时受到其他合伙人的阻碍;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管理成本、税负过高导致效益受损。
4、防范技巧和方法:综合考量出资人不能的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如初创业又比较保守的,可以考虑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为将来融资需要则可以选择融资相对容易的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如果没有资金方面忧虑,且又可以绝对掌控企并不是业,则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比较合适。


[法律风险之五]


1、风险名称:子公司、分公司选择不当


2、表现形式:新增业务的收益能力不足而选择子公司;新增业务风险较高而选择分公司


3、法律后果:子公司亏损无法通过母公司盈利来弥补; 分公司承担过高债务或其他风险导致母公司承担过多责任。


4、承担防范技巧和方法:综合考量新增业务的盈利能力和潜在风险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态;


二 涉及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出资是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权益划分的依据来源。


(一)出资形式及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出资没有任何限制;


2、合伙企业投资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


3、公司制企业相对严格,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范围,只要形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就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要求。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等。


(二)出资作价、评估及转让手续


考虑到企业财产与投资者个人财产区分,特别是公司制企业需资本维持的原则,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然要涉及到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需办理权属以及交付使用。


(三)出资的履行


投资者只有按期足额缴纳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按货币足中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至企业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资的义务。


投资者出资违法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的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对企业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投资者出资的违法形态包括实质违法形态和形式违法形态两种,前者指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出资义务的违法形态,而后者是指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其出资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形态。实质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资标的物估价过高、货币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具体违法形态。形式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未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未在股东承担名册上记载、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等。


根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现行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中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而且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人都)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只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如前所述,新政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企业工商行政审批,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设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合伙制低。投资者仍应注意以下出资的法律风险,并注意如何防范: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出资形式选择不当。


2、表现形式:用劳务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


3、法律后果:企业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和批准;出资协议无效;向其他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出资前,投资者应该对我国法律不能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核。现金出资要注意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外币出资的还要在注意汇率折算;非货币出资要注意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风险之二]


  1. 风险名称:资产评估不实。

2、表现形式:合伙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


3、法律后果:由此导致了评估结果不被有关形态机关认可,延误企业设立或者最终导致企业设立不能;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应该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签署有效的作价认可协议。对投资者而言,在资本认缴制度下,没必要夸大注册资本,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减少股东因出资对企业产生的负债。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需要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企业与投资者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注册资本合伙制数额越大,意味着投资者对企业的负债越多,投资者按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资金压力也就越大。在企业可能清算时,所有未缴付的出资随之到期,出资人需要一时拿出大笔现款缴付出资。虽然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注册资本额较小,在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可以获得收回初期投资而企业及投资者均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机会,但是考虑到企业的信誉度需要或者取得某项资质的需要,注册资本有限还是须要达到一定数额。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出资财产权利瑕疵


2、表现形式:发起人、投资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采用物或未转移财产权,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


3、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企业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企业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4、防范技巧和方法:首先确保出资真实;对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最好聘请相关采用的专业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和鉴定;及时的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转移和登记手续;在缴付出资时缴付的形式与实质并重,防止因出资瑕疵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所有面履行出资义务:


(1)以货币人都出资的,要注意收集已将货币缴付给企业的证据。缴付的方式一般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票据等可以追溯的方只式,而且要在恰当的地方注明此笔款项的目的是用于缴付出资。


(2)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全体出资人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或者低于评估价认定缴付出资的数额。虽然目前不要求出资人出资再进行验资,但最好还是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3)及时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企业。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不能因已交付给企业使用或者其他理由,拖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及时实际交付给企业,并由企业确认收到。


(4)要求企业出具出资证明书。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对已经交付出资的投资者,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


(5)对于设定权利负担的出资财产,投资者应当在交付出资前,将相应的权利负担解除。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解除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担保,且在工商登记中予以备案登记。


(6)对以不需要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专有技术、债权等非货币财产,虽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验资,但是考虑到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及已缴付出资的证明难度,建议在办理工商登记前进行验资。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表现形式: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
3、法律后果:虚假出资人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此时公司还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资本充实的原则,在公司设立之后,由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严格遵守验资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审计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有限章;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风险之五]


1、风险名称:债权、股权出资


2、表现形式: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用限制的股权出资。


3在、法律后果:合法有效的风险;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不合理估算,以及当事人虚构债权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虚增注册资本,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实现。股权因瑕疵而被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4、防范技巧和方法:股权出资的,确保 (1)出有限责任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尽量避免用于新设立的公司;


债转股增资的,确保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所有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此外,如有可能,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如该股权、债权无法实现或未完全实现,给公司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害的,可以通过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来达到保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节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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