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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不同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以下标准执行:

提取

一、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哪些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费用定执行。


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包括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费用;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标准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客运2%提取。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车站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标准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四、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安全生产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哪些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六、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七、车站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客运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包括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九、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提取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十、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十一、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安全生产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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