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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侵权案





赔偿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侵权案源自主防范可控。知识产权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江苏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案例300万元。亲耕田公司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 818”稻种。




一审法院认侵权为,亲耕田知识产权公司为达成涉案种子交易提供帮助侵权,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诉请。




亲耕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防范为,应认定亲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帮助侵权予以纠正。亲耕田公司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




专家案评团认为:




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


保护种业知案例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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