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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工商移出异常名录申请)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


逾期报送年报


# 可是 #


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开展市场主体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修复的试点工作,使失信市场主体尽快获得重塑信用的机会。


申请修复列入移除记录有哪些条件?



湖北省自贸区襄阳片区市场主体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修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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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自贸区襄阳片区内的市场主体完成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后,对记于市场主体名申请下向社会公开的列入移出记录的修复,终止公示。


第二条【修复原则】 市场主体完成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后,未再次发生被列入经营异移出常名录的失信行为,可向辖名录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修复列入移出记录。


第三条【修复时限】 对因逾期报送年报、异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湖北省行条例》第申请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记录,市场主体可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3个月向名录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修复,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自经营受理修复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经营修复决定。


第四条【修复时限】 对因年报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记录,市场主体可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修复,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修复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


第五条【修移出复时限】 对因经营地址异常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记录,市场主体可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修复,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修申请表复决定。


第六条【修复材料】 市申请表场主体申请修复列入移出记录,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市场监管部门记录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工商,市工商场主体自行通过“信用襄阳”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限制条款】 市场主体完成列入移出记录的修复后1个自然年内违反其作出的信用承诺,发生再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修复记于市场主体名下的列入移出记录。


第八条【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有效期限】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1年。暂行办法实施期间与上级最新信用修异常复政策要求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政湖北省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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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丨曾丹


合作运营|湖北汉联创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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