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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电话(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近日,税局披露了一个稽查案例,是一个走逃非正常户企业涉嫌虚开,比对进销项严重不符,导致银行账务资金往地方来都被查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19〕6000412号


北京X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5MA005KXXXX)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22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为:20865336-20865360、13591526-13591535,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23291239-23291250,金额合计4电话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发票代码:1100162320,发票号码08967768-08967775,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73068261-73068300、94635506-94635545,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地方税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你单位自2018年7月起未申报纳税,2018年09月13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认定为非稽查局正常户企业。


2、你单位进销项比对严重不符。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进项为移液器,销项为电解铜、油泵、控制器等,进销不符。


3、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检查组到中国工商银行调取你单位资金流信息,发现你单位开户账号与下游企业无交易资金往来。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合计4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47份(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为:20865336-20865360、13591526-13591535,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23291239-23291250,金额合计4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价税合计544187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开具的88份(发票代码:1100162320,发票号码08967768-08967775,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73068261-73068300、94635506-94635545,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价税合计830211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家应该知道,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税务局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这就是说,作为商贸企业,你的商品名称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名称必须一致


目前,税务部门金税三期升级版系统已经完全覆盖涉及企业的各个领域,而且企业通过升级版开票系统所开的发票信息,将完全上传到金三系统,金三系统也会根据企业所开发票地方的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分析,一旦不符合规范,将会很容易筛选出来,并对企业进行预警!稽查局


避免虚开发票


一、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况,受票方不能仅取得业务员提供的,加盖开票人印鉴的介绍信等证据,而需要通过去电、去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开票企业核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均符合要求:一是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即严格意义的“三流一致”。为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第二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北京市证的结算方式,如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二是虽然企业不是向开票方支付款项,但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已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关于何谓“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9号公告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一)第45条中的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为可以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因此,企业发生大额交易时需要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防范风险。


三、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如何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开票8大注意点


再次提醒第一大家,使用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你的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给你带来很大的涉税问题!


10个比对项目,会计做好自查!

1、税负异常


每个地区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税负平均值,如果低于下限60%的话,就可能引起税务预警。很多会计朋友会问,是不是不低于这个下限都没有问题?答案是否定的!税收不是数学,税负率虽然是一个数字,但是低于下限一定是有问题的!


2、发票多次增量


根据虚开企业的画像,很多虚开的企业基本都是突击增量然后大量虚开发票,然后走逃。这也是很多企业买发票的时候是正常的,没想到2个月后被税务打电话过来进行协查!


怎么比对呢?发票增量2次以上、超限量25份以上的纳税人都需要被严格审查,所以知道为什么发票增量困难的主要原因了!


3、财务和法人信息比对


现在各税务局地都已经办税实名认证了,所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都进行了身份证信息的收集,只要会计和老板发现税务违规,相关的所有企业都要被预警!


离职一定要办理会计信息变更,一定远离发票违规企业!后患无穷!


4、耗用的水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


这个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指标,为什么呢?因为其他的成本费用都可以虚开,水电费公司是不容易取得虚开发票的!只要你们公司的水电费发票金额很大,但是你们公司申报的收入非常低的话,肯定是偷税的!


5、个税申报和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


汇算清缴申报的工资薪金和每月申报的工资不一致,一定需要给地税一个说法!说真的,现在的税法真要管控起来,纳税人偷税的路子太窄了!


6、进项和销项绝对不能太离谱


现在全面实行商品分类编码,以后所有企业的进销项都通过数字编码在系统里面识别,你的进项和销项如果大类不一样,而且比例差异太大的话,税务一定会找到你!


7、连续6个月零申报


本身零申报就是有问题的,一个企业长期没有收入的话,这还叫企业吗?这不是僵尸一个吗?就比如案子所说,连续4个月0申报就被税务抓住了!


8、税控系统企业行业和税务备案行业不一致


2017年就有很多纳税人被税务稽查了,很多公司成立的时候再税务系统备案的是一个行业,后来可能更改为服务业了,但是只是税控系统改了,税务局里面还是原来备案的,因为地方税享受了加计扣除,被税务预警了,说你们备案的是商务服务业就不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第一定要自己自己查一下是否备案的正确!


9、法人账户与电话公司账户的联查


当然了,这个指的是企业有虚开行为的!如果企业的法人银行账户收供应商虚开发票回款是税务稽查资金流的经常手法,所以2017年再这么操作,风险非常大!


1北京市0、预付卡金额和业务招待福利费比对


很多企业大量购入10万元的超市购物卡,但是这一年的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非常少的话,很可能就是税务处理上做手脚了!


买的购物卡不是给员工发就是送第二礼,这是大多数企业的一贯做法!买的大额购物卡福利费里面也没见申报个税,其他所得也没有申报,那卡去哪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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