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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标工程委托给全资子公司(个人委托公司中标执行合同)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个人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公司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虽然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托给有密切的关联关系,但在法律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标所以,中标人不能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履合同行。全资但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


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包括中标人的子公司)完成。


中标人擅自将中标项目转让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改正个人;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可以对其作出罚款、没收中标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合同第86子公司号)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将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公司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全资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子公司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工程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执行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执行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工程。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o以上


10%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委托得,并处没收托给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15号)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委托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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