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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

——公司治理系列之八




案情介绍:


1、赵某公司系徐州恩华统一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股30%;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持股70%。


2、2017年9月27日,公司向赵某邮寄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赵某提出对地点和回音内容均提出异议。公司就赵某异议进行书面注册资本答复,并明确股东会继续召开。


3、2017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赵某未出席。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增减注册资本,为扩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将注册资本由认缴420万增加至3000万,由大股东可否和赵某按照出资比例承担;2、相应修改《公司章程》;3、选举执行董事;4、选举监事;5、增加经营范围,增加“道路普通货物运输”;6、向江苏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7、向铜山信用联社申请贷款500万元。


4、公司向赵某送达告知函,告知决议内容并通知赵某缴纳出资774万元。


5、赵某起诉至法院,公司要求以上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此仅概述二审判决内容。


1、关于赵某主张地点系大股东控制,未提前十五天的主张。此主张涉及股东会决议撤销,本案为决议效力确认,故对该项主张不予处理。


2、关于增加注册可否资本、申请贷款、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的问题,涉及公司内部决策问题,赵某认为决议有损害股东利益情形,但认缴未能举证,因有限责任此不能认定决定无效。


3、关于增加任命董事、监事的问题,只要董事、监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公司有权按照章程自行任命人选。


最终,法院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本案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而非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前者主要审查内容,后者主要审查程序增加。当然,如果决议内容仅是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违反法律规定,也属于决议撤销纠纷。由于赵某提出的未满15天提前通知主张,与本案无关,故法院无注册资本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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