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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商标注册办理经验丰富的公司(成都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

“西城辖区内有张一元、内联升、全聚德、瑞蚨祥、一得阁等耳熟能详的老字号95家,占全市的49%;中华老字号54家,占全市的51%,平均可追溯历史年限为150年”。


王元田表示,为助力老字号商标权保护,我院专题调研组就老字号商标权案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西城区”“老字号公司”“商标”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从2015年到2020年4月,共有一审判决914个。



1.老字号权利主体不清晰


一般而言,老字号源远流长,企业兴亡存逝、新旧交替亦属平常,各关联企业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程度地使用老字号商标,之间关系盘根错节。在遭遇商标侵权、提起诉讼之时,因诉讼主体概念不清,罔顾商标注册登记事实,而出现提起诉讼的主体仅仅是老字号的使用人、并非权利人的情况。老字号权利主体不清晰不仅有可能造成诉讼程序拖沓,贻误诉讼时机,还可能导致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2.老字号权利边界掌握不准确


老字号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时代,老字号企业的经营范围并不会受到品类服务的限制,而其相应的权利范围也就西城难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加以确认。现行商标法确立西城了商标注册制,目的就是为了清晰地划分各商标的权在哪里利边界,使权利人行走在各自的跑道上。但在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老字号企业难以摆脱经营惯性,虽注册商标但忽视权利边界,在经营过程中超越核准范围使用老字号、不规范使用老字号的情形。


3.老字号历史传承存证不完善


老商标注册字号具有历史传承特性,可以说,在没有商标注册登记制度的年代,都是通过使用而取得响亮的“字号成都”。因此,在注册之前,老字号往往经历了漫长的使用和演变,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渊源,凝结了数代经营者的心血。历史变化是老字号的特征,同时也是老字号商办理标诉讼中较难证明的一项,历史发展过程本就纷繁复杂,能够留存的书证或是不足,或是相互冲突,在相关诉讼中,往往会因留存证据数量和时空跨度不足,老字号的发展传承和知名度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事实。


4.老字号侵权赔偿举证不充分


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件中,常出现老字号虽获荣誉颇多、但企业提交的品牌价值证据较少的情况。在己方损失和对方获利方面,老字号企业举证的积极性不够高,在赔偿数额的证明方面,多依赖于法官进行法定赔偿判定,而就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亦不能充分举证证明。一些案件中因老字号企业怠于举证,导致侵权诉讼赔偿数额不的够理想,难以从根本上起到震慑作用。


为此的,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黄秋平也建议,商标注册是商标权最明晰的起点,尽早成都注册既可防止他人抢注,亦商标注册可避免诉讼中的举证难题。因此,老字号企业应当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在及时注册的基础之上通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互近似的商标,或在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的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的方法,防止“多足鼎立”市场格局的形成和赔偿难以弥补实际损失情况的发生。对于已经被抢注的商标,应当及时从申请撤销和主张无效的角度采取措施,积极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证据。


就老字号商标遭恶意抢注这一问题,西城法院表示,老字号权利人的主要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在哪里行政途径,即申请行政无效、撤销的手段,具体指商标使用者发现其所用的未注册商标遭到他人抢注,如果尚在异议期内,商标使用者可在异议期内公告发布三个月之内向商标局提起异议,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该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且在五年期限之内,商标使用者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限制。还有一种是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他人将抢注的商标进行使用,则老字号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



著名仍需积极举证

《商标法》规定,依据己方损失、对方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等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侵权人通常会主张侵权数量极少、己方获利较低、原告索赔数额过高。


在举证方面,黄秋平法官也建议,为防止老字经验丰富号苦心积累的品牌效益被无偿分享,甚至淹没在山寨产品中,销售数量、销售利润、销售范围、经营场所分布、商标许可费用、商标获奖记录、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侵权方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均是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比如,知名 “一得阁”的案例公司,即便是知名商标也需要举证。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件中,常出现老字号虽获荣誉颇多、但企业提交的品牌价值证据较少的情况。在己方损失和对方获利方面,老字号企业举证的积极性不够高,在赔偿数额的证明方面,多依赖于法官进行法定赔偿判定,而就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亦不能充分举证证明。一些案件中因老字号企业怠于举证,导致侵权诉讼赔偿数额不够理想,难以从根本上起到震慑作经验丰富用。


本案例中,原告在起诉时称“一得阁”是“百年品牌”办理“知名品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品牌知名度,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经法院询问,仍未提交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林先生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但因原告举证不力,结合在案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本案中,实际上,原告某墨业公司可以将其获奖证明、宣传广告支出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对知名度事实予以进一步证明,便于法官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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