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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个体营业执照注册代办(杭州网上注册个体户营业执照流程)


方林富炒货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由方林富和妻子共同经营,主要卖炒栗子、山核桃、瓜子等炒货。2015年11月,杭州网上西湖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方林富炒货店一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店堂招牌、产品标价签、商品介绍板、产品外包装多处使用了“杭州最好”、“杭州最优”等字样,举报基本属实。


2016年1月6日,西湖区市监局对方林富炒货店下达处罚告知书,称其面临20杭州万元罚款;1月22日又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该局处罚的依据为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营业执照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下列行为之一”包括“第九条”。


2016年2月1日下午,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反广告法被罚20万元一案听证会在西湖区市监局举行。


在听证会上,方林富炒流程货店的代理律师、市场监督个体执法人员针对20万元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对参加听证人员表达了各自看法。


同年3月22日,听证杭州西湖有了结果,西湖区市监局维持对方林富炒货店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个体并责令其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当月29日,方林富向杭州市市监注册局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8月10日,杭州市市监局作出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当月18日,不服处罚的方林富将西湖区、杭州市两级市监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前做出的处罚决定,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该行政诉讼案于2016年11月2日开庭,在庭上,方林富炒货店的代理律师认为,20万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对象错营业执照误。店里“最特色”的用语,在《广告代办法》第九条第3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二条第1流程款明确“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该律师认为,方林富炒货店所用的“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杭州最优炒货店”、“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等广告语,均是在介绍经营场所,并没有在介绍商品或服务;且该炒货店是个体户个体工商户杭州网,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政责任应由其经营者(负责人)承担,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地将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列为当事人。


他还认为,方林富炒货店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小,且事后立即进行了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此被告西湖区市监局代理人称,方林富代办炒货店在店内使用“最好”、“杭州西湖最优”、“最香”、“最特色”的宣传语,明确违反了《广告法》,其“最”的广告语虽然在介绍店铺,但《广告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介绍产品适用本法”;其用“最”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知名度,从而更好地销售产品,况且部分违法的广告语还是直接在介绍产品;按最高法对《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解释,对方林富炒货店的处罚主体指向明确,对象正确。同时,方林注册富炒货店的“最”字宣传的行为或存在贬低其他同行,可能会误导消费者。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对广告违法行为处杭州以罚款,除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网上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杭州网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个体户);方林富炒货店系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较小;其次广告针对的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日常炒货,栗子等炒货的口感、功效为大众所熟悉,相较于不熟悉的商品,广告宣传虽会刺激消费心理,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太大误导。


综合以上因素,西湖法院认为原告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法院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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