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执行中召陵,案外人唐三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其理由是:姚某的三间门面房已经卖给自己,并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只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异议之诉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又经一审、二审裁定,最终姚某的执行异议之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2021年7月,小贾通知姚某来召陵区法院进行议价,逾期法院将采取定向高新技术询价或评估的方核定式确定房屋价值进行拍卖。此时姚某征收陷入沉思,他向高新技术执行员小贾询问了评估费、拍卖费核定及将来的税大概有多少,小贾给予他耐心答复,门面房买卖的税点较高,姚某越想越觉得卖了不划算。2021年11月,姚某向法院申请愿意与白某达成执行和解税率协议,决定分三批给付白某80万元,白某欣然同意。姚某的首批款40万税率元于11月5日转账企业所得税到召陵区法院账户,这桩长达20余企业所得税年的纠葛终于暂时告一征收段落召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