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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劳务资质代办需要注意(劳务资质多少钱)

一、什么是借用资质?什么是违法分包?


“借用资质”和“违法分包”是建筑工程合同中注意经常遇到的两种情形,那么什么是借用资质?什么是违法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在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与胡洪、保山市伟业房地劳务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08号】中认为:“云南十建公司与胡洪是分包关系还是借用资质关系。本院认为,所谓借用资质,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承包活动。所谓违法分包,根据2000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一)“违法分包”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周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93号】中认为:“合同签订后陆通公司即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周瑜,周瑜以陆通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承包涉案工程,周瑜承包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并不接受陆通公司的内部管理,实际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式。即使持有建造员证,周瑜作为个人也不具备承包涉案工程的相应资质。故原判决将周瑜与陆通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为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并不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靖边县顺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太中银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880号】中认为:“本案中,华路公司与顺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华路公司将其从中铁二局五公司处承包的太中银铁路工劳务程中的土方工程分包给顺源公司施工。对此,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属于违法分包,且顺源公司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之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有效,并无不当。”


3、 施工需要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资质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金鑫保山桥梁建设有限需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777号】中认为:“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公布并施行的《建保山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代办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少钱行为:(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本案十三冶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绝不分包’,同时涉案转包的空心板梁及箱梁属于桥梁主体结构多少,此两种情形均是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因此,陕西高院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代办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注意械设备费用的;[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则属于以劳务分包为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也就是常说的扩大劳务分包,因而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二)“借用资质”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是指没有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2、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多少施工总资质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少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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