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7查询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什么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啦、伪造别人的注册商标啦都属于侵权行为,枯燥又专业的条文小知就不注册在国家这里贴了,感兴趣商标查询的小伙伴可以拉到文章最后看一下,总之,微博跟别人的商标重名这件事并不属于前6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关键在于第7项条款——
答案:“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
这条涵盖的范围就大了,这是一项兜底性的规定,就商标注册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做出前6项规定里没有包官网含的侵权行为。那么,网络名称跟别人的商标重名这件事到底有没有违反第57条第7项条款的规定呢?
答案:并不属于
第7项条款中,关键点在于有没有给别人商标查询的商标权造成“损害”,什么是“损害”呢,就是使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蒙受损失,也就是说,当网络名称发布的东西使别人的注册商标利益受损了,或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了查询网不良影响,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的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注册商品上使商标注册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查询网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国家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查询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官网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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