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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是(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一、儿童是否应当缴纳个税?


儿童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被忽视,主要原因就是基于人们平时的认知错误,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儿童不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两类,分别是“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个人,对纳税义务人的年龄并没有限制。因此,即使是儿童,当在其取得法定所得后,也应当缴纳纳税个人所得税。


二、儿童作为纳税主体能否起到节税作用?


1. 家庭课税改革趋势下,儿童缴纳个税考量


2018年个税改革,将个税由分类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纳税人结合的所得税制,并设立了以“三险一金”(养老、失业、医疗险和住房公积金)为内容的专项扣除和与家庭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几个方面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因素,以此均衡税负。在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下,现行税法尚未要求以家庭为单位联合申报,即以家庭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这就使得通过在家庭成员中合理分配收入,进而合法节税的方法依旧可行。而向儿童分配特定类型的收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起到节税帮助。


2. 向儿童让渡哪些收入可以达到合法节税目的


首先,如果要通过向儿童让渡家庭收入达到节税目的,让渡的收入需具备两个特性,一是不具有人身属性,是能够让渡;二是在让渡后,存在适用税率的差异,即收入类型应适用超额累纳税人计制税率;三是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儿童(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收入主体。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种类中,适用超额累进制税率的为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其中,工资薪金(儿童是可能成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劳动主体)、劳务报酬、稿酬具有人身属性无法让渡;儿童受限于其行为能力,不能作为经营者,经营收入也不能作为让渡纳税收入。因此,严格来讲能够通过让渡达到节税目的只有特许经营权收入,而法律上允许儿童成为专利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财产性权利的权利人;因此,如果在家庭中有上述收入的,完全可以通过财产性权利让渡给儿童的方式,适用更低税率,达到合法节税目的。当然,这考虑取得上述收入时,可能存在对外合同效力问题,这里的儿童应主体限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次,虽然通过上述分析来看,为达到合法节税可向儿童分流的收入类型有限,但根据“十四五”规划有关“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的说法个人所得税,不排除财产租赁所得等其他所得被纳入到综合所得范围,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综合所得范围扩大,那么符合条件的非劳动收入也可向儿童分流,适用更低的税率,达到主体节税目的。


向儿童让渡收入,收入的性质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为了适用更低税率,改变收入性质,这种行为就会涉嫌逃税。比如,公司高管与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以其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与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将收入性质由工资薪金改变为子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种行为就属于明显的偷逃税款行为,应于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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