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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平安普惠是什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申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安普,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安代理人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赵容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淼,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是什么审被告:顾**,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公司)、一审被告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向意思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


1、姜**于与顾**于2014年5月19日结婚,因感情不合于201惠4年11月28日离婚。顾**于2015年9月8日向平安普惠公司借入贷款,明显是在离安普婚之后。


2、姜**未在反担保保证书上签字,现要求做笔平安迹鉴定。


3、2016年春节前几天,平安普惠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将情况与姜**沟通过后,已经看到了离婚证件,之后没再找姜**。


4、一审法院传票送达地址有误。


5、2019年5月份姜**才得知2017年12月27日该案判决书已下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代理人4民初7253号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平安普惠公司提交意见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提出姜**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姜**的申诉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平安普惠公司要求顾**支付代偿款及姜**应当是什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判决支持平安普惠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妥当。现姜**不认可为顾**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但其意思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对姜**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惠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朝晖


审判员  张秀云


审判员  朱菊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平安宫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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