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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自有资金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和资本金)

2021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实操方面出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本文根据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针对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反馈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反馈问题一:基金经理不担任高管且不在机构持股,请说明是否为挂靠行为,并说明如何保证未来任职稳定性。请将负责投资的基金经理添加至高管。


通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必须被认定为高管的是法定资金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基金经理作为单独岗位时,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高管,但如果中国基金业协会认为基金经理在申请机构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不能够稳定任职(如存在挂靠嫌疑),则可能会提出这样的反馈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将基金经理认定为高管,并按照高管的要求和标准核查,以增加申请机构整体的稳定性。




反馈问题二:根据材料清单第23款,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如不为高管请详述其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情况。


由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作为中止办理的事由之一,因此申请机构应尽量避免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机构不担任任何职务的情况,以免中国基金业协会以前述理由中止办理登记。


建议申请机构根据实际控制人的履历安排其在申请机构的任职,实际控制人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可担任高管,如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普通员工。


另外,建议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设计初期就重点以结构清晰为基础考虑架构安排。




反馈问题三:请说明申请机构当前的员工配置情况(含员工姓名、职务、履历,是否有兼职,社保缴纳情况),如何与展业计划相匹配。法律意见书应详细论述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含第三方代缴,需提供代缴证明)的正式职员。根据2018年年底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登记备案须知要求,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至少为5人。根据以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操经验,建议申请机构员工人数不少于6人为宜,其中,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应不低于60%。


关于展业计划与公司员工配置情况匹配的问题,申请机构员工构成应当与其现有组织架构、项目运作流程、基金运作模式等相匹配,建议在商业计划书中着重阐述高管的学历背景和从业经历,尤其是特别阐述风控人员的专业能力。




反馈问题四: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未实缴部分请说明出资能力)及实缴资金(涉及实缴资金的,请说明资金来源)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如涉及房产的,请估计除贷后净值,并且涉及出资能力的房产应不为股东名下唯一房产),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出资人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的资人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防止无法追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避免申请机构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发和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明确禁止股权代持行为,并要求申请机构保证股权结构清晰,申请机构出资人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如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认为存在股权代持行为,则将会成为触发中止办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因素之一。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以及实务经验,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私募基金产的合法来源证明,申请机构需说明扣除贷款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资本金等:


1、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包括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证明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为避免在申报时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补充材料,建议在法律意见书中适当描述自然人资产来源。


另需注意,对于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证明一般包括工资、出售资产收入、金融资产盈利(股票、期货、基金、理财)等;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证明一般包括二套房除贷、持有的金融资产(可能会进一步反馈来源)等。


2、机构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如涉及企业资产的,应说明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1)若该企业资产为经营性收入的,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经营收入及净资产与出资的匹配程度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


(2)若该企业资产没有经营性收入的,应穿透提供上层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


(3)若机构股东为SPV的,则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建议增加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描述。如果设立的多个SPV均为员工持股平台,则应当说明设立多个持股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差异性。


3、对于无行业背景、不在申请机构任职、年轻化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认为不具有合理性的股东,中国基金业协会极有可能会质疑其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实务中,申请机构可以从以下角度阐述前述股东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意图以及合理性:股东虽无行业直接从业经历,但有多年资管产品投资经验;股东自身及/或其家族实现了财富积累,投资理财需求较大;申请机构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私募投资运作,较于对外投资其他机构产品可减少成本,且增强可靠性,等。


另外,申请机构以及相关股东还需出具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承诺函。




反馈问题五:根据《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第29款,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请说明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投资人员既往投资经历情况:1、其所任职机构类型(持牌金融机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一般机构自有资金投资等);2、其在投资项目募、投、管、退全流程中所任岗位及其具体工作内容(项目筛选/尽职调查/风险控制/投资决策等);3、其投资项目的基本自有情况(存续期限/是否退出/盈亏情况等),【并出具相关直接证明材料】(如股权投资项目投委会决议等高管本人签字署名材料、附有既往任职单位有效签章的本人具名投资报告等,并提供所有论述项目的工商确权情况;如和为外文材料,请提供加盖翻译认证的双语文件。


最近,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申请机构的投资岗位人员的履职胜任能力格外自有关注,甚至有的申请机构因投资人员直接证明材料不足导致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中止办理。


申请机构应披露投资人员过往任职机构类型、在过往投资项目中所任岗位及其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投资人员需在投资经历中说明投资项目名称、开始退出时间、规模及收益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委会决议等投资人员本人签字署名材料、附有既往任职单私募基金位有效签章的本人具名投资报告、股权投资经验说明、投资协议、邮件截图、任命文件、工作证、名片、工作记录文件、项目投资建议书、尽调报告、投决会决议及表决记录、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工商查询截图证明等等,若投资高管为新三板/IPO项目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的,还可提供由其签名的报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等。


2、如有申请机构负责投资工作的高管因签署保密协议而无法提交证明材料,建议该高管将涉密信息隐去并附上相关说明。对于成功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有该投资高管签字的投决会决议等直接证明材料;成功退出项目,除投资清算报告外,还需提供工商变更等证明材料;未实施的(基金)项目,无法作为直接证据证明高管投资能力。


3、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要求的投资人员业绩要求,一般分为管理基金产品、个人账户投资和公司自营账户投资三类。原本中国基金资金业协会对这三类的要求均为近三年内连续6个月的业绩,但近期的的反馈显示个人/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变为提供最近3年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业绩,即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个人账户和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从时效、规模上都有了明显提高。因此,申请机构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反馈要求提供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并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以及管理期间的实际获益情况,并提供:(1)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姓名、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信息;(2)对应的自营证券账户对账单、任职公司开具的任职证明、投资决策情况邮件往来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任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信息、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并说明相关资本金自营户涉及及的投资的具体性质及资金来源情况;(3)若涉及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为完整体现申请机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应尽可能提供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管理规模、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并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中国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反馈问题六:根据《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第7款,商业计划书应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内容应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


《商业计划书》是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必备文件,商业计划书的重点是需要真实描述展业方向,让中国基金业投资管理协会对申请机构形成展业确信,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条,如果中国基金业协会认为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将会成为触发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因素之一。


关于商业计划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内容应符合《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的基本要求,即:证券类申请机构的商业计划书通常应当包括投资团队、投资方向、募集渠道、投资对象选择方式、基金产品交易结构、投资策略、展业方向、运作规划及业务需求等内容;股权类的申请机构,除了前述内容外,还需介绍拟投标的、投出方式以及首只基金产品基本要素。


2、内容真实,具有可行性


商业计划书的内容应真实且具备可行性,以免成为触发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因素。因此,建议:


(1)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少套模版


由于最近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多次反馈有关套用模版的问题,因此建议申请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商业计划书。


(2)商业计划书中须有对首支基金的准确描述,否则会影响管理登记成功后第一支基金的备案。


(3)在具备真实展业需求的前提下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①在商业计划书中详细阐述短期计划(如产品交易结构、投资类型,投资方式、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要素),以及拟发行产品的基本要素或者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以重点写一下客户及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


②在商业计划书中详细阐述公司投资策略及运作规划、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等情况。


关于投资策略及运作规划,需要对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对证券市场、股权市场或其他投资产品有一个清晰且可行的投资策略方案,证券类的需要着重描述主要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同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申请机构内控制度等制定投资决策的流程。


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则主要从两个维度进行风险分析及控制,一为从公司经营层面和产品管理层面分别进行风险分析及控制;二为从产品发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风险分析及控制。


(4)商业计划书还要与申请机构的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履历具有协同性和匹配性。




反馈问题七:申请机构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梳理经营业务,建议尽快修改名称及经营范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秉承专业化经营原则,应保留与证券类投资管理业务密切的名称/经营范围,请前往工商进行变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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