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是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成立科目,至今仍处于开办期间,仅发生了费用,尚未取得收入。请问:活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相关的法规文件规定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标准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以下的)标准列支。按此规定,如果公司主管业务收入为零,则允许扣除额也为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税法是指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但两个条件都要考虑。
举例说明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的理解: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200005‰=100,8060%=48,100>48,则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哪些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200005‰=100,有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问2: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出台后,各单成本位对业务招待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招待安排在大全职工食堂,但是没有发票,根据业务性质此类费用不能挤占职工福利费,政府机关在内部食堂招待按规定可以在“三公经费”开支,企业可以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吗?
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业务为,发明细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会计处理为,借:业务招待费 贷:原材料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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