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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信专利代理公司(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办事处)


关于第20048342号“企鹅辅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3761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8342号“企鹅辅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4535号“企鹅”商标、第11902689号“企鹅”商标、第12477214号“企鹅”商标、国际注册第993811号“PENGUIN”商标、第13594931号“PENGUIN”商标、第17414259号“企鹅图书Penguin Books及图”商标(以金信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专利代理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中国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并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商深圳标使用及宣传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中国理时,引证商标六尚未确权消失,依然是在先有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文字、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深圳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网公司络通讯设备、电子图书阅读器、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公司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盒式磁带、照相机(摄影)、计算机软件、电门铃、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专利代理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金信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办事处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1月13有限公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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