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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励的钱要交税吗 国家奖励需要交税吗



一位同学讲,他们单位去年在所有一线销售员工范围里做了年度的业绩考核。其中一项是这样约定的:


前三名,要奖励价值一万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其次,分别奖励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


为什么这样设置奖励国家物品?总经理的初衷,是要以奖金形式兑现,考虑到奖金形式要合并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用实物奖励。


那么,对营销有突出业绩的员工奖励,到底税法是怎么约定和表述的呢?


税法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钱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需要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吗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辛苦提升了公司业绩,公司又想提供与办公相关的笔记本电脑奖励;如何做到既不缴纳个税,又能让员工得到心满意足的笔记本奖励那?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操作,实现奖励又不缴纳个奖励人所得税;而且的对公司当期利润又有帮助,更能留住这些明星员工。


1.由公司采购以上奖品,并做公司固定资产来核算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3年期折旧摊销计入费用。


2.公司和员工签订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可以约定给相应员工无偿使用,三年折旧年限后,电脑不再归要还公司;若三年内员工离开公司,则交税按照三年剩余折旧额归还公司,电脑归个人。


3.公司三年期限折旧完毕,可做资产报废处理,电脑归员工个人。


这样操作有什么好处?


员工无偿使用电脑,达到了给员工激励的目的;


三年内,电脑所有权归属公司,既保证了公司资产额增加,又按期分摊延期计入公司费用。


利用三年锁定期,有效留住了明星员工。


对明星营销员工的销售激励,您有什么建议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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