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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实务!应付帐款三年内未支付真的要交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应税总收入中包括了其他收入,对于其他收入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我们注意到,其他收入中的“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引发税企争议也较多。由于税法中未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具体情形列举,也没有对未支付期限进行明确,不论从企业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因此,有的省市为了加强征管,做出相关规定,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

十、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贵州省税务机关曾经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过:

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不过后来这一文件在2015年开始停止执行。

由于应付帐款也就是债权人的应收款项,针对地方规定,可以理解为,超过三年或五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除债权人提供不放弃债权声明和没有在税前作为坏帐损失相关证明外,其他的就要并入当期应税收入中。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没有做出未偿还时间量化规定的地方,如何处理超过三年或五年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先要并入当年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象分析和建议:

首先应对本单位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帐目中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债权人,进行梳理,同时也要查阅这些债权企业是否存续?积极协商索要提供保留追款权利证明;其次是尽量获取债权人对该笔债务是否已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不过这一点是不易操作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了“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在该文件下发前,债权人的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报备,因此,债务人容易判断该款项是否需要支付。但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及时和准确获取此类信息就存在诸多障碍,也不排除债权人在未取得债务人相关资料自行做了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可能。

企业的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只要债权人生产经营是存续状态等且应付款项未做资产损失的,本省或本地区税务机关没有年限限制规定,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需要确认为当年应税收入。需要提示的,注意收集和保存债权人催款、诉讼等记录,同时也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当地对此事项执法口径,规避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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