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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解释14号-PPP会计核算问题详解(一)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了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情怀觉得这个解答其实说得还是不够清楚,所以打算从今天起,结合个人的理解对该解答进行详细说明,希望各位看官看了能觉得有所帮助。


一、解答的适用范围

解答一开始,先给出了双特征和双控制的概念,先摘录如下。



解答明确,只有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才能作为其的适用范围。


为什么要这个的区分呢?个人理解,主要目的在于区分出企业以自有固定资产参与PPP项目的情形。双特征和双控制主要是在强调政府方对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社会资本方只是受托管理运营PPP项目资产。


企业如自有固定资产参与PPP项目,其实核算相对简单的多,基本只涉及运营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自有投入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所以就不在本次解答的范围之内了。


另外,虽然PPP从具体操作上来说有多种形式,但从后续的具体会计处理条文来说,解答的主线基本上还是围绕着BOT模式进行说明的。


二、解答的会计处理原则

从具体条文来看,解答基本上是从新收入准则为主线来理解和规范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PPP项目合同,对应于新收入准则所述的合同。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建成后的运营服务视为一份合同中的两个单项履约义务。合同约定的所有可收回价款,需要先合计起来,再按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由此确认各自的收入。


合同约定的可收回价款,通常并不明确,所以这个是可变对价问题,需要企业先进行按要求进行会计估计。



这个会计估计(包括单独售价的确定)说实在确实比较难,甚至有人可能质疑是否属于不能可靠计量,而不应确认相关的建造收入,或者就仅确定可收回部分确认建造收入?


有这种想法的亲们注意了,关于建造收入不能可靠估计时,不应确认相关的建造收入,或者就仅确定可收回部分确认建造收入,出处来源于原建造合同,这项准则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出台已经作废了哈。下次实务操作中再引用这条想简化操作的,很可能是走不通的啊。


实际上,从这几年新准则的修订原则来看,受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压力,可靠性原则(例如上述不能可靠估计时不多确认收入)正在逐步削弱,而公允表述和决策相关性的原则正在加强(如本例中尽可能准确的估计PPP合同总收入)。


由于典型的PPP项目通常大部分的收款来源于后期运营收入,收款时间远远滞后于建造服务提供时间,故合同收款通常应包含重大融资成分,需要在确认建造收入时和实际收款时这个期间内确认利息收入,但令人不解的是,解答中却未提及该部分的要求。


也许是觉得现有要求已经很难执行了,就不给各位宝宝们再添麻烦了。哈哈!会计司啥时候比情怀还要体贴了。


收入的对象(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确认好了,确认多少金额原则定下来了,最后就剩一个在何时确认收入了(看过前面情怀新收入相关公众号文章的,知道情怀说的是三问法)。这块在解答里没有明确,情怀给各位补充下哈。


情怀以为,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收入和运营服务收入通常都满足按期间确认的条件。


先看建造服务,情怀个人认为是至少是符合按期间确认条件2的(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哪里造PPP项目,都是在政府的地盘上,各位看官,您说是吧?


再来说运营服务,则符合按期间确认条件1的(客户边取得边消耗),政府PPP项目的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运营期间内,社会资本方显然是在履约期内边提供、边让政府方实现合同目的了。


第一篇就写到这里了。后面几篇准备:

1.就具体会计条件做逐条解读;

2.整理出PPP项目会计处理思维导图;

3.新旧准则处理差异分析及衔接考虑;

4.最后会不会做一个案例,看情怀的时间和心情吧。哈哈!


期待各位亲们的持续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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