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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三代返利”制度销售活性肽等产品 上海这家公司被罚了

该处罚决定书上显示,上海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雨某公司)因采用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的“团队式计酬”方式,对外销售活性肽等产品,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罚没192.3万元。

该处罚决定书上提到,经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上海雨某公司为了促进产品的销售,利用“三代返利”制度吸引发展人员再发展其它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采用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

报酬的“团队式计酬”方式,对外销售活性肽等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3110160 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3000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公司人员名单》、《活性肽修护尊享套盒总代政策》、《新品总代政策》、总代人员结构图、《产品订单明细表》、货款记录(包含支付宝和现金记录流水截屏等)、《返利明细表》、发货快递单记录(包含快递单号)、委托采购协议、产品照片、加工订单及付款发票和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2019年12月25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上海雨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对上海雨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上海雨婷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上海雨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海雨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 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上海雨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00元,处罚人民币130万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92.3万元。[此文来源反传防骗快讯,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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