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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视同销售成本加成(视同销售要结转成本吗)

赠品什么时候考虑视同销售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1-12-2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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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视同销售问题被反复问到,因为在某些行业,这类情况大量存在。买赠过程中的赠送不是真正的白送,这个需要将合同总收入在正品与赠品之间按照其公允价值分配收入,当然对应的销项税也包括在内,所以一般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增值税销项税已经根据分摊的合同对价以及对应的销项税做了合理的处理,不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根据正品和赠品各自的出库成本进行结转即可,也不存在所得税视同销售。对于发票系统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修改系统,将赠品纳入发票之内,使销售出库与发票完全匹配,自动生成凭证。




一、案例背景




客户销售存在某一产品只有赠送,无销售的情况。集团OA系统发票批量开具功能,开发票时会过滤调这些赠料,只开具有销售金额的产品。这些产品按照税务要求应视同销售。




OA系统销售凭证转账中,对应的产品成本入账为主营业务成本。赠品部分的下述处理是否正确:




①视同销售凭证是否按如下填制:


借:销售费用/业务费


贷:主营业务成本(金额按成本价入账)


②所得税视同销售时间按照月进行界定还是按年界定?




二、案例解析




在目前不能及修改发票系统的情况下,需要搞清楚会计和税法的区别。




(一)从会计上看:




就是用赠品 正品两类存货换取了货币性收入,收入是固定的,只不过这里由于系统问题,没有分开产品明细收入。成本也是固定的,即正品和赠品的出库成本,存货账面价值,这就是全部的成本。




切忌将赠品计入销售费用,这样不符合业务实际,也使收入和成本不匹配。赠品的成本可以明确归属到特定的合同收入,并与收入相互匹配,不属于销售费用,发生时增加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二)从税法上看:




由于发票开具的不合格,不能将赠品体现在发票中,所以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这是税法上的硬性规定,不因此而影响会计处理。




如果是外购的赠品,视同销售的销项税正好等于采购时的进项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成本和收入可以一致,没有必要进行成本利润加成,外购的赠品不是主打产品,税务机关也不会过多纠结这个;




如果是自产的赠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价基础要按照市价计算,所得税视同销售则需要考虑视同销售的收入应该大于生产成本的情况,如果参考外购的模式可能不被认可。




另外,具体到所得税视同销售时间按照月进行界定还是按年界定的问题,视同销售是体现在纳税申报的层面上,通过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的填制调整应纳税额。




增值税对一般企业来说是按月填报的,所以这个比较容易理解;所得税是按照季度预缴,次年进行汇算清缴,一般企业是三个月填制一次预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但预缴所得税的申报表的栏目比较简单,与年度的相比,要调整的很少,所以在未修改预缴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下,平时也无法所得税视同销售进行填报,并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理解买赠的更详细的内容,可翻阅笔者在2021年8月10日发表的《买赠税会处理全解析》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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