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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资金拆借所得税视同销售(债务重组库存商品视同销售吗)


这篇文章介绍企业间资金借贷(不考虑集团内部),企业向职工筹集资金将在下一篇文章中介绍。







企业间借贷(不考虑集团内部)合法?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借贷合法,但必须适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且除法律法规规定无效合同外!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因此,基于法释〔2015〕18号企业间借贷(不考虑集团内部)是合法的,但,前提必须做到:


1、必须适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2、必须要在清楚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且合同中必须明确包括:


2.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2.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2.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2.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3、必须针对特定对象,且合同中不得包含任何借款附带条件,尤其禁止包括返利、职位提升、工资提升、股权承诺等引诱性条款。


当然,站在借款人角度,可以设置相关保证条款,例如:


3.1、借款方用本单位位于XX工业园A2厂房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3.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3.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但是,切记不要有任何股权置换意思表达!!!



4、必须开具该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给出借人。




一:企业间资金借贷税务处理

(一)非关联企业资金借贷


1、增值税:



非关联企业资金借贷,分为有偿无偿


非关联企业有偿借贷资金,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非关联企业无偿借贷资金,无偿借贷资金需要视同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何开票:企业收取的合法利息所得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确认收入,同时开具发票。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此处有人又要说了:“你一个企业,经营范围没有贷款服务、金融服务类你开发票?”,有人说了:“这个只能去税局代开发票”。当然笔者也知道在原则下,具体企业如何操作,结合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然后执行。对于这个纠结的问题,我们看下当初营改增之时,税务机关对此的规定。


  “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六)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新疆税务)。企业间拆借资金这一行为未列示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如果企业发生了该项行为,取得了收入,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品目能否写资金占用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税服务名称可以按贷款服务填写。但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所得税: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注意:2011年34号公告中有个关键问题,就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此各地认识不一,具体执行也不同。我们以四川税局答复函来看看这里面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要求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范围内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而实现最多的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要求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不必然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企业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网页截图、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非正式材料。”,企业可以根据税收政策,以及主管税局相关文件,以及与税局沟通对此进行把握。




(二)关联企业(非集团)资金借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企业集团是关联企业的典型形式。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关联企业,如果不符合集团企业无偿资金借贷(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何开票,见本文之前提到。




2、所得税:



2.1、关联企业债资比涉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A、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B、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C、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1.1、债资比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2.1.1.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A、金融企业,为5:1;


  B、其他企业,为2:1;




2.1.1.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1.1.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1.2、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2.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涉税政策


  2.2.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2.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2.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2.2.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企业间资金借贷账务处理


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通过"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企业间的借款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贷给别的公司款项时借:其他应收款--XX单位贷:银行存款;收到贷款利息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只涉及所得税.如果你单位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利息收入应该与主营业务收入合并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属于查账征收的,利息收入结转利润后,与利润总额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


借款方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计提月度利息:


借: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出借方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本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利息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切记:企业之间的免息资金拆借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三:问题思考

1、非金融机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2、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3、 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是否可以收利息,有没有标准?


4、借款合同是否必须加盖公司印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能否认定为公司的行为?


5、非关联企业借贷的利息在财务处理上可以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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