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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税案(个人股权转让案例个人所得税)

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破获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被通报。具体案例如下:



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


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


2021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税案点评:


一、明知故犯,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中,虽然鲍某最终补缴了全部税款,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鲍某向他人转让股权获取7000万元后,明知应当纳税,但为了非法获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41.43元。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催告后,鲍某仍拖延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时尚欠税款6954841.43元,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利用合伙企业,有效降低股权转让收入税负


其实,本案中如果提前对股权转让进行筹划,完全不用缴纳那么多税款,也不用鲍某挖空心思去逃税漏税,完全可以利用合伙企业去合理降低股权转让税负。具体做法如下:


本案中,鲍某将其持有的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假设鲍某在此次股权转让中收入6000万,那鲍某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万*20%=1200万。



鲍某可以通过在税收洼地成立合伙企业B,先将自己持有的51.09%股权平价转让给合伙企业B,然后合伙企业B再将股权溢价6000万元转让给实际购买人殷某。因为合伙企业B所在的税务洼地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行为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的政策进行核定征收。因此,可以将鲍某个人本应承担的20%的所得税降低至3.5%,这样鲍某需要缴纳的税金则为:6000万*3.5%=210万。


利用合伙企业,不仅符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规,而且可以有效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降至3.5%,在此案例中对比下来,鲍某可以少缴1200万-210万=9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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