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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36号文2016金融贷款结息(财税2022年12号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






贷款应收利息逾期未收回税法处理


一、增值税法规定


(1)金融企业应于应收利息的日期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2)自结息日起满90日,如果利息尚未收到,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但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实际收到利息时,转入表内收入,不再缴纳增值税,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


(3)表外核算的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作为一项债权,金融企业需加收利息或违约金,应于实际收到时,由表外转入表内,同时计提销项税。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对贷款和利息的逾期,应参考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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