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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税管理收入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为什么要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对象是什么?


此次清理主要是对与行政处罚法(新修订)、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与机构改革要求不一致、不衔接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在重点清理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同步考虑对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上位法不一致的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废止4件省政府规章的依据和理由?


(一)内容滞后于改革需要。《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制定于二十多年前,其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建议废止。


(二)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不符,且我省没有单独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实际中不再具有指导、规范意义,建议废止。《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与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其正式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已不存在许可办理和相关监督检查事项,建议废止。


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依据和理由?


(一)机构名称或者职能转移承接发生变化。如,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中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中的“原实施机关:省林业厅”修改为“原实施机关:省林业局”。


(二)与民法典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如,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明确的养殖场户检疫申报职责,对《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们将部分法规规章中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如,对《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行政处罚种类、听证证据种类、听证程序以及《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中依法不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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