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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大市政配套费(广州市增城区增城大道)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管理、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


新规出台背景:


将配套费征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住建局牵头制定发布了本次《通知》。


广州自1982年起征收配套费,直至2008年底,配套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征收,之后调整为按政府性资金管理征收,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权和征收的减免权均调整为中央一级;2010年11月26日,原政策文件在广州市法制办组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失效,因此,配套费征收管理依据不充分、给征收机构带来行政风险。


据介绍,原政策文件出台于1998年,当时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征收程序、减免管理等均未予以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飞速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令征收部门和缴费人产生较多争议。例如,作为小区和零散项目界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如何界定、地下室和裙楼的计费面积如何计算、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后如何进行减免管理等等,都需要进行明确。


因此,本次《通知》对于过去及征收实践中界定不清晰的问题予以界定,对于空白及漏洞予以填补,对于征收程序予以规范,将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新规明确细化征收标准


按照本次《通知》要求,维持现行征收水平不变,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配套费征收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对此前一些界定不清晰的问题予以界定,对空白、遗漏的问题予以补充。具体内容包括:


明确征收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市政建设工程不予征收。


明确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明确细化征收标准。由于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地方政府没有征收标准的制定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继续沿用省有关文件标准,即小区项目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明确配套费的具体计算。将“写字楼物业”的表述,修改为“办公面积”,并明确办公面积的判断标准。原政策未对裙楼部分面积计费予以规定,导致各征收机构计算方法不统一,产生争议。此次《通知》予以统一规范,按塔楼栋数平均分摊,并明确塔楼、裙楼、地下室的判断标准。明确厂房的判断标准,减少征收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保障安居棚改工程可减免收费


本次《通知》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广州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对于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对于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新规增加信息共享条款


本次《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征收程序,明确了各种情形征收节点和时间、政策适用、征收部门职责、缴费人应提供的材料等。


据介绍,由于配套费经历了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到政府性基金的转变,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不同,因此政策适用经常发生争议。为避免发生行政争议,分别明确了征收程序及适用政策的原则。


例如,为解决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未能提供符合减免政策的证明文件先行缴交了配套费,后取得了符合减免政策的证明文件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的情形,明确了建设项目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退款。同时,对减免管理予以进一步规范,


本次《通知》加强征收监督管理,明确了配套费的资金性质、管理原则以及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处理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加信息共享条款。由于配套费征收机构在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大多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部门的工作成果或信息,需要核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若征收机构每进行一项审核,就通过发函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与上述部门核对一次信息,将给配套费征收工作带来非常大的不便。因此,从便民、提效的角度出发,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互通共享与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本次《通知》已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配套费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计算基数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具体戳这里


【校对】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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