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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企业确认收入的时点(委托加工物资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文/梧桐盐友








“行稳致远﹒专业赋能”——投资银行业务系列培训第三期由深圳市证券业协会主办、指导单位为深圳证监局,多位专业人士在会上进行了经验分享。本次主要分享新形势下“零容忍”政策的理解、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专题培训、IPO现场督导关注要点。




1、新形势下“零容忍”政策的理解




一、大幅提升违法成本




(一)新《证券法》的影响




(1)行政责任




① 大幅提升罚款标准


倍数罚:1~5倍业务收入→1~10倍业务收入


金额罚:多数上限为60万元→欺诈发行2000万元;虚假陈述、操纵市场1000万元;


责任人最高30万元→500万元较为普遍;欺诈发行1000万元;虚假陈述、内幕交易200万元;


比例罚:欺诈发行处于非法募集金额的1%~5%→非法募集金额的1%~100%(当时乐视欺诈发行罚款2.4亿元,用新《证券法》估算罚款将达到48亿元)




② 拓宽法律责任主体


A.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从事欺诈发行等实行“双罚制”


B.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C.扩张虚假信息编造、传播行为规制主体




③ 压实“看门人”责任


A.加重虚假陈述等行为法律责任


B.加重承销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C.加重不正当承销的法律责任


D.加重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的法律责任


E.新增违反核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④ 完善部分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A.欺诈发行:适应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需要,调整构成要件


“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修改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更准确的表明违法行为侵犯的是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说明的是,重组上市与ipo的性质类似。


B.操纵市场:新增4种情形,增加“意图影响”要件


4种情形:幌骗交易、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跨市场操纵




⑤ 新增部分违法行为罚则


A.“老鼠仓”交易(按照内幕交易罚则)


B.个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拒绝、阻碍证券执法(处以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




⑥ 强化综合执法效果


A.规定市场诚信档案制度


B.完善市场禁入制度




(2)民事责任




① 新增民事责任


新增7项民事责任中与证券公司相关的有3项:


A.证券公司违规销售,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B.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C.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过错推定




② 优化责任分配


虚假陈述:确定了几乎全面的过错推定责任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和其他人员:连带,过错推定;


保荐人、承销商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连带,过错推定。




③ 完善赔偿落实三机制


A.责令回购


发行文件中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且已发行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回购。


B.民事优先


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的成功案例: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三个案例中赔付人数达到95%以上,支付赔偿金比例达到99%以上。




(3)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信息披露和欺诈发行作为主观恶性最大的犯罪行为,最高刑分别只有3年和5年,且其最高刑远低于国内外发达国家及地区。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




(1)行政




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欺诈发行证券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刑事




① 欺诈发行证券罪


A.适应注册制,明确造假载体(发行文件包括回复意见)


B.衔接证券法,增加证券品种(存托凭证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C.剑指首恶,实行双罚制(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D.从严打击,提高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至15年,取消个人罚金上限,单位罚金由非法募资额的1-5%提至20-100%)




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A.精准打击,实施双罚制


提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隐瞒相关事项,其中,隐瞒情况包含过失及故意,打击面较大。


B.从严处罚,提高法定刑


相关责任人刑期上限:3年→10年;取消20万元罚款上限。




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幌骗交易、蛊惑交易和抢帽子交易纳入规制范围




④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A.重罚发行、重组中的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最高判处10年)


B.扩张中介机构人员刑事责任范围(明确规定保荐机构人员为犯罪主体)




(三)退市




优化退市标准


简化退市标准


优化其他警示指标




二、四位一体法律责任补位




四位一体:三大民事责任和自律监管的责任相互补位




A.行民协同:


落实了七项工作机制,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


√支持诉讼(如:康达新材、安硕信息、猛犸资产等证券支持诉讼)


√示范判决(如:美丽生态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案件)


√派生诉讼


√行业调解


√先行赔付


√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如五洋债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如: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


√行政和解




B.行刑衔接


刑事移送


√行政机关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就要移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移送的证明标准;


√法院不认为犯罪或者是检察院不批捕的,但司法机关认为应当以行政处罚的,可以把案件移送给行政机关




C.自律补位


√季报披露


新《证券法》的定期报告中未对季报做出规定,但是如果季报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这些行为仍然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违法以及报送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常态化退出




三、对中介机构的影响




√恪守职业准则


√提升执业质量


√建设合规文化


√积极配合监管执法




2、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专题培训




一、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主要包括5个方面




①法人治理


②规范运作


③信守承诺


④持续信息披露


⑤法律责任




建议:在以往经验中,出现暴雷的企业中90%的问题都是出现在经营上面。大部分情况下,当企业处于经营良好的状态时,公司内部(包括董事会,股东会、高管层等)都比较和谐;当企业的经营出现了问题,可能会存在管理层、董事会持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因此,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当董事会、股东会出现不同的意见时,特别是有时候出现一些反对票、弃权票,其实可能是警示保荐机构的线索。




二、相关案例




① 上市首年业绩大幅下滑50%以上




芯能科技(603105.SH)上市首年业绩下滑超50%




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7月9日上市。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当年实现收入38,417.28万元,同比下滑58.97%,实现净利润4,163.26万元,同比下滑60.42%,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为,2018年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对光伏产业政策作出调整,针对新投运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了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的强度。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封卷前和核准前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亦未能如实、充分地披露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重大影响。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② 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




乾景园林(603778.SH)监事离职后违规减持股票




刘志学自2011年7月4日起任乾景园林监事。2017年2月16日,刘志学向乾景园林提出辞去监事职务的书面申请。2017年3月29日,乾景园林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刘志学离职。截至2017年3月29日,刘志学持共有“乾景园林”1,433,488股。2017年6月14日,刘志学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其持有的“乾景园林”100,000股,交易均价14.76元每股,交易金额为1,476,000元。责令刘志学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③ 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使用




ST金花(600080.SH)违规拆借募集资金给关联方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2019年11月19日,公司将存放在长安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拆借给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鸿辉,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65%,占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5.68%。该事项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相关审议程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④ 关联担保




金龙机电(300032.SZ)提供违规关联担保




2017年10月,金龙机电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关联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3.4亿元的借款担保,天津乐宝乐尔时任法定代表人为金绍平,股东为金美欧、天津广鸿伟业物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金士雷持有天津广鸿伟业物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金美欧、金士雷为金绍平子女。金龙机电为关联人天津乐宝乐尔提供上述担保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⑤ 信息披露




ST大有(600403.SH)存在违规信息披露




公司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并且未按规定披露将其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集团的重大事项。义煤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公司涉案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⑥ 内幕交易




贝斯特(300580.SZ)内幕交易




2017年9月14日,贝斯特与佰维存储签署了股份收购意向书和备忘录;2017年9月15日,贝斯特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收购股权事项,预计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8月11日至9月15日),佰维存储董事、副总经理刘晓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孙某欣、卢某丰联络接触,利用“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共计买入“贝斯特”股票金额3,096,554.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卖出“贝斯特”股票。对刘晓斌处以6万元罚款。




⑦ 关联交易




牧原股份(002714.SZ)涉嫌违规关联交易




2021年3月15日,公司在有媒体对公司部分财务指标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质疑、被深交所问询并要求核查说明的情况下,提交了启动发行可转债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公司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牧原股份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决定对牧原股份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秦英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三、规范建议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董监高及大股东的法治意识


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




3、IPO现场督导关注要点




(1)现场督导与现场检查的主要区别







本公众号于2021年7月15日文章《IPO现场检查趋向常态化,企业信披质量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两手抓》中对IPO现场检查的内容以及监管走向进行了梳理。




(2)现场督导的特点




① 检查对象


针对保荐机构,必要时也会对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现场督导。发行人存在问题,通常会追究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没有实质性问题,不代表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没有问题。




② 督导范围


除首发上市,再融资和重组也纳入了督导范围。




③ 抽取方式


现场督导的抽取方式为两种,分别是问题导向、随机抽取。对于督导对象的选取,并非完全的盲抽,抽取条件包括:(1)申报企业存在重大问题;(2)企业存在的问题难以用书面回复清楚;(3)企业在回复中有所避讳;(4)中介核查工作不到位。


另外,抽取方式也可基于券商的执业质量进行,例如,经常撤材料的券商被抽中的可能性较大。




④ 关注要点


范围包括财务真实性、信披问题、执业质量及经营合规性。其中,重点关注财务问题,但非财务问题也很重要。合规性等非财务问题不应带到申报后,现场督导中发现非财务性问题的性质一般会比较严重,例如:排污许可证过期未续期,将影响发行人的合规经营。




⑤ 重要性水平


现场督导分为两个阶段,即现场检查工作实施阶段、督导报告撰写阶段。督导时为尽量避免遗漏问题,现场阶段通常会从严检查,防止小问题背后存在大风险,但检查报告时会根据重要性来撰写,小问题不会影响对项目的整体评判




⑥ 核心特点


现场督导的核心特点是依赖保荐机构的底稿。




⑦ 检查方式可转变


针对不配合现场督导工作或申报企业存在重大财务舞弊嫌疑的情况,检查方式可从现场督导转为现场检查。




(3)现场督导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① 主要问题




(a)尽调核查工作流于形式


(i)底稿太多,实质性资料太少,绝大部分底稿都是工商档案;


(ii)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销售真实性仅靠发行人说明、资金流水去向仅依靠高管访谈;


(iii)供应商客户较分散时,为确保走访比例,安排实习生走访;走访对象选取随意;走访问卷无签字;未保留关键的交通凭证等。




(b)未针对发行人制定可行的核查方法


根据发行人所在行业及申报板块等。




(c)对异常信息未保持警觉


走访过程中发现工商记录的实控人实为公司普通员工;合同经办人员是公司高管等。




(d)三道防线失灵(项目组、质控、内核风控)


质控内核分工不明确:例如:质控内核做两遍、一实一虚、质控督促项目组,内核督促质控等。




② 建议




(a)提升专业水平


(b)从实质上做到勤勉尽责


避免勤于搜集底稿,而疏于分析。保持合理怀疑的专业态度,关注重大异常、重大矛盾、重大差异。




(c)实事求是


不发表明显夸大、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核查意见;如遇到确实无法执行的程序,应进行说明,并执行相应的替代程序。




(d)核查工作更加细致


重视底稿细节信息与细节问题。




(e)重视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及内控制度


通常IPO申报企业在发展初期内控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理解。需要关注的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是否基于其发展规模制定了适应的内控制度并执行到位。




(4)资金流水核查




独立董事以及财务投资者委派的董事、监事是否需要打印流水:原则上一般不要求,但不独立或有特殊关系的要调取;




实控人父母、子女:如果通过他方的流水核查及其他尽调核查程序(如相关人员的履历情况,与员工、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等)后均无与实控人父母、子女的异常流水,且不存在异常可疑情形,父母、子女可以不纳入流水核查范围,但有资金异常情况或迹象时则要纳入。




(5)发行人主要存在问题及关注要点




主要存在问题




①财务真实性


业务真实性存疑、交易存在特殊安排、体外资金循环(虚构收入、代垫成本费用)、发行人及实控人重大资金支出流向、内部资料缺失(需补充相应的替代程序)




②会计处理


收入确认(确认方式、确认时点等)、研发投入(内控完善性、核算准确性)




③业务规范


业务的商业实质存疑,例如:市场推广性支出




④内控问题


审批流程缺失、篡改资料




⑤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准确性、完整性(如:业务技术情况是否清晰、客观、准确;重大事项是否充分解释等)




主要关注要点




①销售环节




(a)收入内部控制


执行穿行测试时,具体样本量由中介机构确定,并非一定要一两百个。




(b)年终收入确认


产品交付期限的判定,是否存在年末调节利润的嫌疑。




(c)出口收入确认


对于比较强势的客户,可能存在D类条款。




(d)受托加工收入确认


根据控制权的归属判断收入确认用全额法还是净额法。




(e)刷单行为


刷单不完全等于造假,需符合企业所在行业要求。若存在该行为,发行人除了要就其行为进行会计处理之外,由刷单产生的收入也需与其他收入进行区分。




(f)运输费处理


并非所有运输费都需要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存在应计入销售费用的情况,如:集团内部调拨、把货物送去参展而发生的运费。




(g)销售回款


关注客户回款放慢的根本原因,关注单项计提坏账的影响。




②其他




(a)现金交易


从内控出发,取得实际证据印证。




(b)涉诉情形




(c)利用第三方工作


利用境外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的工作成果时,需要有复核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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