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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产品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服务的进项税额)


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指纳税人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纳税人回收,
纳税人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要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4.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5.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饲料
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款、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柏以外的菜籽柏、棉籽柏、向日葵柏、花生柏等柏类产品。饲用鱼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也按照“单一大宗饲料”对待。
其中,饲用鱼油自2003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自2007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的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青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自2013年9月1日起,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合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棍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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