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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甲供材文件(营改增甲供材料简易征收新规)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结构性税改的一项重要措施。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改。营改增税改对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含有甲供材的基建工程计税情况产生了影响,在业主方(甲方)出现了甲供材和含甲供材工程进项税重复计税和抵扣情况。目前国家对含甲供材工程的增值税双重计税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现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中含甲供材工程双重计税解决办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目前工程造价计价规范


当前,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有两种计价方式:一是定额计价法,也叫工料计价法,是指按照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直接工程费,按规定方法计算措施费,再计算出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也是我国传统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种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亦称综合单价法,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综合单价,计算所需的全部费用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核心。


上述两种工程计价方法都是以国家颁布的定额为基础进行编制,在我国的定额体系中,工程预算定额的直接费都是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这三种费用构成,也就是说,材料费是构成工程造价的基础,甲供材的出现只是业主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把钢筋、水泥、碎石等主要材料改为由甲方采购,只是改变了材料的采购方式,材料费依旧是包含在定额含量中按照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参与取费和计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强制执行。


二、营改增甲供材重复计税分析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在营改增之前,工程结算按照国家工程计价规范是计取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计取基数为含甲供材的税前完全造价。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建设附加税和教育附加税视工程所在地确定。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采用税额抵扣的办法(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予以计征,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甲供材采购计取的是增值税,税率是17%。


所以,营改增改革前,甲供材与建筑工程是征收不同税种,故不存在增值税重复征收和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甲供材计取增值税,建筑工程取消营业税改为计取增值税,按照工程造价编制办法,材料费(含甲供材)是建筑工程直接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参与工程取费和计税,所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了甲供材金额,建设单位采购甲供材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供材部分增值税重复抵扣,重复部分甲供材增值税额为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如,某工程交通洞、道路、业主营地办公区、生活区房屋建筑4项工程2016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发票开具情况,4项工程共结算6,970.75万元并全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含甲供材金额1,464.67万元,按发票税率3%计算甲供材进项税额为42.66万元;对该工程结算中包含的甲供材建设单位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增值税与已抵扣,导致施工单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的甲供材部分增值税额42.66万元重复抵扣。


增值税进行税额重复抵扣,将会导致税收检查风险。


三、当前某公司解决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的弊端分析


2016年8月1日,某公司财务部颁发了《关于印发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财务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含甲供材工程结算方式进行调整,主要内容表述如下:“2016 年 5 月 1 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业主方确需对工程中部分主材进行自主采购的,需在招标公告时提前予以明确,并在工程报价时按照不含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作为中标价格及合同总价……”。


上述文件内容有瑕疵,在执行中会遇到不可解决的问题。原因如下:国家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到目前还没有配套的细则出台,对于基建工程来说,原来计取的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其他没有变化,所以,按照工程计价规范工程中的材料费(包括甲供材)做为定额直接费的组成参与综合单价的取费和计税。如果按照上述公司发文,需要扣除甲供材后组价,就从根本上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而这个计价规范是国家颁发并且是要强制执行的规范。上述发文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冲突,无效。所以说上述发文在执行时有很大问题。


四、营改增后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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