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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费疫情期间税率(疫情期间小规模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


新冠疫情反复,对于搞工程的来讲,夹在中间的施工总包单位最难受,上游一份不增加,下游一分不能少。面对这种情况,作为施工总包企业如何应对?


一、事件定性




住建部早于2020年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0〕8号)中明确:




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及调整建设项目工期和造价的相关政策文件。


二、可索赔内容




01 工期索赔


延误工期主要有三种情形:疫情事件依规停工工期;人机降效导致的延长工期;设备、材料延迟进场,影响关键线路施工,造成延长工期。需要扣除已经批准或计划停工工期(春节停工、冬季停工等)。


02 费用索赔


人工费(停工期间现场保护人员工资、停工期间滞留、隔离待工人员、复工后发包人要求降效赶工的、发包人延误复工人员闲置工资)、材料费(运输增加费、合同变更增加费、材料价差)、机械费(施工机械降效下发包人要求赶工、政府复工令后因发包人的责任造成无法复工的施工设备闲置费)、措施费(疫情防控的人员的工资及专项补贴、防疫物资费用、交通增加费、临时设施费用、防疫管理和其他费、停工技术措施费、复工技术措施费)、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发包人应分担的与疫情相关的费用等)。


三、索赔证明材料的收集




01 办公室


(1)地方政府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复工的文件。


(2)地方住建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复工的文件。


(3)当地政府启动重大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一级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的文件及证据。


(4)全国性、行业性、地方政府部门和发包人发布的停工、复工通知等证据。无停、复工通知的,以项目实际停、复工时间为准(确定停工时间证据:项目部有关通知、纪要等。确定复工时间证据:项目复工的批复文件)。


(5)因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而增加的资金投入证据。


(6)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7)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要求其照管、清理工程的通知、函件以及费用支出证明。工程照管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


(8)在新冠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发生人工价格大幅上涨所引起费用增加,应当收集完善增加费用凭证,作为疫情期间人工费调差的依据。


(9)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清单。


(10)材料物资购买单据(如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票据)。




02 物资部


(1)主要原材料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或连续供应的证明资料。


(2)因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而增加的资金投入证据。


(3)在新冠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发生地材价格大幅上涨所引起费用增加,应当收集完善增加费用凭证,作为疫情期间地材费调差的依据。


(4)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损失证据、周转材料停滞损失证据。




03 工程部


(1)第三方因疫情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复工的,比如第三方检测等。


(2)因受疫情影响,生产力下降及劳、材、机等成本增加的证明材料。


(3)各种施工进度报表,包括业主及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报表。


(4)监理单位批复的有关新冠疫情防控专项方案、施工日志等施工记录资料。


(5)做好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予以确认。


(6)保留工程有专人管理的照片(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7)因赶工而增加的额外资金投入证据。如承包人需要调整施工工序、增加施工班组、扩大作业面、周转材料、组织机械设备、临时招工等额外资金投入。


(8)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其他直接费证据、工程停工期间的间接费证据(包括管理费、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经费、保函手续费)等。


(9)停工期间机械停滞损失证据。


五、索赔如何计算




01 工期计算


停工损失工期=政令或批准停工工期-春节计划停工工期;


降效影响工期=人机降效时段天数×人工、机械综合降效率;


总延长工期=停工损失工期 降效影响工期-赶工工期(赶工工期为停工后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批准的赶工工期)。


02 人工费


看护人员人工费=批准增加的停工期间看护人员工日数量×看护人员疫情前日平均工资×2(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政府文件确定的休息日工资以2倍计算,其余按1倍计算);


待工人员人工费=停工期间待工人员工日数量×待工人员日平均补贴标准;


隔离人员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隔离人员工日数量×隔离人员日平均补贴标准。


03 材料费


材料(设备)运输增加费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解除损失费按发承包双方商定的。


材料价差应执行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调整的,当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后双方协商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并按照双方协商的调整幅度和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04 施工机械费


停工期机械租赁增加费=Σ各租赁机械租赁日期×租赁单价×分担比例


05 防疫措施费


防疫人员补助费=防疫期间防疫人员工日数量×防疫人员日平均补贴标准;


防疫材料费=Σ防疫物资数量×单价;


防疫临时设施费=门岗防控改造费 车辆清洗设施改造费 临时围护设施改造费 生活区(场内隔离)改造 防疫标牌 必要的监控设施等其他设施费;


疫情期间复工必要的人员返场、上下班需要投入的特殊交通措施费用。


其他防疫费=宣传费 培训费 不可预见的其他防控措施性费用。


06 停复工技术措施费


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的停工措施方案及发生的措施费用,以项计列。


07 管理费


管理人员工资=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日数量×管理人员疫情前日平均工资。


08 赶工措施费


降效赶工人工增加费=Σ降效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中人工费×人工消耗量增加率×1.5×(1 管理费费率 利润率);


降效赶工机械增加费=Σ降效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中施工机械费×机械消耗量增加率 降效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机械费中机上人工费×机械消耗量增加率×0.5×(1 管理费费率 利润率);


赶工技术措施费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咨询人)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以及发生的措施费用,以项计列。宜计取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


09 税费(各地应依据当地计价规定)


增值税=(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措施费 管理费)×增值税适用税率;




(以上内容参考《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工期与费用索赔指南》,吴佐民、潘敏编著)


六、索赔建议




1、根据项目所属地防控疫情要求、各项目签署的《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步骤及时会同监理人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以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并按规定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索赔报告并非一定用”索赔”二字,可以是"关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商榷函、 说明函”,但内容一定要将事由、费用金额、人员数量、设备数量、材料清单等描述清晰。


3、综合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不可抗力承担规则,全面收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各种形式的有效证据。


4、跟索赔报告有关的现场完工情况、现场工人数、工资发放清单、材料设备清单等进行统计,并由甲方、乙方或监理人员签认并保留原件。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务必抄送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5、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影响各方利益。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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