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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电话(福建省福清市税务局电话)

涉税通知


一、本月纳税申报期限提醒


按月申报期限:3月1日-3月15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使您能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纳税申报,我们提醒您:请您尽可能避开申报高峰期(13-15日),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提前办理相关业务。


二、本月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我局办税服务厅及基层三个办税服务点工作时间:上午8:00- 12:00,下午14:30-17:30。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新办企业当月注册资金先到账一部份,是按到账部份计算交纳印花税还是按全部注册交纳计算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所以,应对到账部份资金缴纳印花税,以后就其新增部份缴纳印花税。


二、问:我们是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为此,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案例警示


一、房地产企业应及时结算完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预收账款增幅较大,却连续亏损三年。经核实,该企业连续开发两期房地产项目,第一期项目已经交付完毕,企业将收取的一期项目预售收入36339.64万元长期挂账预收账款科目,准备等第二期项目开发销售完毕再一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机关认为,对符合完工确认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收入,应及时结转当期完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重新计算,税务机关确认了该企业2014年至2016年的账面利润,责令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926.3万元,并加收了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案中,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2014年至2016年取得的一期项目完工收入36339.64万元,不应该长期挂账预收账款科目,而是应该分别结转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调增账面利润,计算并汇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在日常申报中,虽然按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但是对当年应确认的完工收入不太重视,总认为等到最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起结转、汇算清缴就行了,常常会出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账面连续亏损或者微利,不缴或者少缴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由此带来涉税风险,增加纳税成本。


纳税服务便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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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电话:0591-8526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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