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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施工项目钢材税率(简易计税建筑工程税率)

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一般计税自2019年4月1日起按9%税率计税。简易计税的情况包括:


1.应适用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风险提醒: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对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使用了简易计税。如对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如果要享受简易计税,应当对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在会计上做单独的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服务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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