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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受益所有人流程(受益所有人识别需留存哪些资料)


#反洗钱##《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日前,一行两会联合印发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将于同日废止。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和《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先后发布。前者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客户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两大概念体系;后者规定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收到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并向金融机构开放。《办法》对二者进行了衔接。




本文以新旧对比的方式,聚焦分析《办法》对金融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的影响,以飨读者。




一.扩大适用范围



相较于《原办法》,《办法》第二条明确将开发性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从事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并将兜底条款由“其他金融机构”修改为“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衔接《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规定。





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一)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根据《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办法》在此基础上对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包括:




  • 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 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 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 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二)以非面对面形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金融机构以“非面对面形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更加普遍,《办法》细化了这一情形下应该实施的客户身份认证机制,要求应达到“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合理性”。





(三)通过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办法》对通过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环节进行了较大改动。《办法》删除了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的规定。除委托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无须满足“第三方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或者监测”条件外,《办法》就委托金融机构第三方和非金融机构第三方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设定了委托第三方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条件。《办法》明确了第三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并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等义务。根据《办法》规定,第三方未按照规定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委托方仍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





(四)新增金融机构获取相关信息的义务




《办法》新增了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获取如下信息:




1、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名单。




2、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我国有关部门发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以及强化监控国家或地区名单。




(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




《办法》与此前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基本保持了一致,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即通过以下方式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




  •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5%(含)以上股权或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 单独或者联合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实施控制,如决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 直接或者间接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5%(含)以上收益权的自然人。



金融机构应当综合使用上述三种方式识别并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当使用上述方式均无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时,识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信托法律关系识别




相较于《原办法》,《办法》对于资金是信托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客户提出了新的识别要求,即“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信托财产的自然人身份,登记其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三.持续尽职调查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新增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办法》对更新客户信息的方式和适用情形也作了修改:





四.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办法》提出,要逐步实现以电子化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并保证每笔交易可追溯。《办法》还将保存的起算点由“记账当年”修改为“交易结束后”。




五.内部治理要求



《办法》对金融机构关于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内部治理提出了如下要求:




1、结合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2、定期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3、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效执行。




4、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六.法律责任变化及《办法》实施后存量客户的处理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删除了《原办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措施。




根据《办法》,对于未满足《办法》有关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存量客户,应根据如下情形作区分处理:




1、较高风险以上存量客户,在《办法》实施一年内完成尽职调查;




2、在《办法》实施两年内完成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




结语


综上,鉴于“客户尽职调查”是新的制度要求,金融机构需要在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将“客户身份识别”转化为“客户尽职调查”。在识别受益所有人方面,届时可以借助“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尽快按照《办法》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治理。最后,对于存量客户尽职调查不满足《办法》要求的,应根据两类情形作区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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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 Your Customer:简析《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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