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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保理业务账务处理(应收账款做保理的账务处理)








K教授的朋友马克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厂为了有效提高公司资金周转率,降低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计划将对老王公司的应收账款100万元转让给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




双方签署了《无追索保理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马克公司就应收账款保理要如何做账,专程前来向K教授咨询




马克公司


对于这笔金额为10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于我和银行签署的为《无追索保理协议》,是否我就可以终止确认100万元的应收账款呢?







K教授


即使你与银行签署的是《无追索保理协议》,我们仍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为 “23号准则” )判断终止确认的逻辑和步骤,逐步进行判断,才可以确定是否可以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在目前的情况下,首先你应该确定是将应收账款的部分或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根据23号准则,只有在金融资产的部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以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否则应适用于全部的金融资产:


  • 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 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 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马克公司


准则的规定还真是不太好理解。您得给我仔细分析一下。在这次交易中,我在放款日已收到90%的本金,并且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退还给银行了,那么这90万元是否满足了上面第2点所说的“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的要求,并且可以对90万元运用终止确认的原则,进行后续判断了呢?







K教授


此次交易中,由于进行保理后,老王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款全部优先偿还银行,只有在银行收取金额超过90万元后才归属于你公司,现金流并不是等比例归属于你公司与银行的,并不满足完全等比例的要求。因此你公司在此次交易中,应该对100万元的应收账款运用终止确认的原则。




如果将条款进行修改,保理后,老王公司的每一元还款均按照9:1的比例分别归属于银行及你公司,即满足了转让的应收账款“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的要求,可对90万元运用终止确认的原则,进行后续判断。







马克公司


那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满足第1点中所说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的要求以及第3点中所说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的要求呢?







K教授


比如说,你公司将持有的一项债券投资转让给老王公司,协议规定老王公司拥有获得该债券投资利息的权利但无权获得该债券投资的本金。这种情况下,即满足了“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的要求,你公司仅对利息部分应用终止确认的原则。




若老王公司拥有获得该债券投资利息的90%的权利但无权获得该债券投资的本金,则在这种情况下,终止确认的规定将适用于该债券投资利息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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