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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内涵与外延(企业法人与非法人企业的最本质区别)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条 文】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 析】


一、法人在劳动关系中是什么地位?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不是自然人,属于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除自然人之外最重要的民事主体。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法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与非法人的重要区别。


那么,法人在劳动关系中是什么地位?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一方为用人单位。法人为非自然人不可能成为劳动者,那么法人是用人单位吗?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用列举的方式列明了用人单位,通过比较概念,以及我们上一篇文章对于民事主体与劳动关系主体的分析,可以得知法人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而且非法人组织和作为自然人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成为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的外延要大于法人。


二、法人从什么时候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从成立时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法人从成立时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那么,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法人须经过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才能成立;设立时需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批准;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


以法人中的公司为例,《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依据该规定,设立公司要依据法律进行登记,有些特殊性质的公司还必须在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比如劳动派遣公司,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过行政许可后才可以进行设立登记。



三、法人设立过程中雇佣的人员与谁形成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法人登记成功时成立,比如公司登记成功时会发放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发放时间就是公司的成立时间,此时公司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公司成立是公司最终设立成功的结果,如果在公司还没有成立时,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雇佣一些人员从事公司设立过程的工作,此时,雇佣人员与发起人、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关系?


1、公司设立成功,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劳动权益的,应当支持。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即便公司设立成功了,双方也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为在设立时公司并不存在。但所雇人员为设立公司进行工作,其是为设立成功后的公司进行工作,利益由公司享有,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如果符合特定条件,笔者认为可以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劳动用工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该规定,所雇人员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在普通民事权利保护上似乎没有区别,但在劳动权益保护中就有区别,因为有很多劳动权益只有在劳动关系中才会存在。


比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自然人发起人雇佣一个人为公司设立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此时,只有要求设立成功后的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才可能认定为工伤,而不可能要求自然人发起人承担工伤责任。还有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情形也是如此。


该司法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劳动合同是特殊的合同,但笔者认为也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即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所雇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成立后劳动者请求公司承担用工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设立不成功,分情况而定。


公司设立不成功,自然不存在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用工责任的问题。


此时,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劳动关系中的用工责任吗?也即要求确认与发起人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如果发起人全部是自然人,因自然人不会成为用人单位,所以不能要求与发起人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发起人是公司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比如一家公司出资设立另一家公司,此时,发起人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虽然所雇人员是为设立新公司进行的工作,在新公司设立不成功的情况下,所雇人员是为发起人公司的利益进行工作,可以要求发起人公司承担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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