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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罚金和没收(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









法条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因乘客侵扰司机的驾驶行为而造成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此,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但实践中将在公交车上发生的纠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于宽泛,无法精准反映此犯罪行为的特点,存在一些问题:


■ 一是,在公交车上发生的纷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类行为性质不同。


■ 二是,在公交车上发生的纷争较容易制止,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


■ 三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过高,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为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让乘客和驾驶人员树立法律红线,营造安全有序、宽容和谐的空间,降低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二、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三款。


Vol.01


第一款是关于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操纵装置,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构成本款犯罪的条件:


■ 第一,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等人员。


■ 第二,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


■ 第四,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Vol.02


第二款是关于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款犯罪的条件:


■ 第一,犯罪的主体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第二,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


■ 第四,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Vol.03


第三款是关于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


如果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出现了竞合的情形,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本条规定的刑罚较轻,一般情况下,应当依照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定罪处罚,而行为人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将会作为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需注意的是,第三款规定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应当是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直接相关的罪名,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本款的犯罪行为,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又实施其他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不相关的犯罪行为,应当根据情况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


应注意的问题



1、把握好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罪虽然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两罪的行为性质不同,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避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导致刑罚过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对于因司乘纠纷而引发的互殴、厮打行为一般不宜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把握好妨害安全驾驶罪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界限。


对于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3、注意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15日,李某某酒后从本市房山区良乡大角公交车站乘坐895路公交车(内乘10余名乘客),因其未刷卡,公交车保安员提醒其刷卡,李某某仍未刷卡。后李某某对公交车司机进行辱骂,车辆在行驶途中,李某某走到驾驶室位置,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司机褚某,并用左手拉拽司机的右侧肩膀,后李某某被保安抱住。公交车继续向前行驶,李某某继续辱骂司机褚某,褚某将车停驶,并对李某某进行劝说,李某某用脚踢踹褚某腿部,并对褚某进行辱骂。


【处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素材提供:第一检察部(刑事犯罪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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