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同时,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板鸭、死家禽、猪肉等食品与凉皮、面条等食品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故两者亦不属于类似商品。
此外,一审法院引用北宋黄庭坚的诗句“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解释“绝味”一词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是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一审法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使用“绝味”字样是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绝味公司无权禁止。
二审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与绝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
二审法院还认为,“绝味”非臆造词,具有“绝妙的味道”之意,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绝味凉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体完全相同,与绝味公司商标注册的“绝味”二字有明显区别,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绝味”二字,“绝味”亦非显著识别部分。
二审法院还表示,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绝味公司上诉。
新晚报综合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