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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住房保障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补贴有关工作,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21年6月10日起,在我市城区实行住房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对象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地农民家庭、来吉创业大学生、环卫工人家庭等住房困难群体。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由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受理。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低保、低收入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由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受理。


(三)来吉创业大学生由企业注册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受理。


(四)环卫工人由区环卫部门受理。


二、申请条件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对象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吉林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通告〔2020〕4号)规定的申请条件执行。其中,环卫工人家庭工作年限由满2年以上调整为满6个月,其他条件不变。


三、审核规定


(一)审核流程。严格落实“三审两公示”流程。一是社区(区环卫部门)对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合格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提交街道复审;二是街道复审合格并张榜公示7日后,通过系统提交至区住建;三是区住建根据区民政对申请对象的身份认定结果和市住建部门住房信息筛查结果进行终审,并在区政府网站长期公示,确定保障对象。


(二)季度审核。各部门按审核流程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季度审核。每年3月、6月、9月、11月的10日前,区住建部门完成终审,汇总保障对象户数及补贴资金额度后,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区住建部门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1月的30日前,通过吉林银行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保障对象账户。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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