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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琛(律师)


·民法



14.《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著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15.《民法总论》(第二版),朱庆育著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16.《民法总论》(第四版),梁慧星著


本书共十一章,要言不烦、深浅有度地阐 述了民法总论的各种理论、制度与实践。可以说,《民法总论(第三版)》既可以作为民法学习最适合的入门级教科书,也一定是法律人书架上不可或缺的一本参考书。


·人格权法




17.《人格权法:法释义法学、比较法、案例研究》——王泽鉴 北京大学出版社


书为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关于人格权法的最新著作。王泽鉴先生的《民法研究系列》(15卷)自出版之后多次获得好评及法律图书市场的推崇,在一年之内多次加印。本次推出的人格权法,是在我国即将出台《人格权法》的大背景下,就人格权法相关理论问题而撰写的最新作品。相信本书的出版,会引起国内民商法学界的热捧。



18.《人格权法研究》(修订版)——王利明 中国人民出版社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本书作者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篇,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作者认为,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等类型。作者还认为,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请求权体系。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19.《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祝建军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是作者长期从事民事、知识产权审判和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结晶。我国民法、知识产权学者关于如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规制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的新颖性在于紧密联系我国民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实践,细细梳理了我国学者所提出的各种观点,并详细比较分析了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提出我国应在人格权内实现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并具体分析了人格权法如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法律规制。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从分析界定人格要素、人格要素标识、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等概念入手,首先运用“形象经济”理论和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论证了研究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问题的重要性;接着从理论角度探讨了在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中保护人格权人经济利益的合理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最后,文章在分析研究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务、学者观点、民法典建议稿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主张立法建议。


·合同法



20.《合同法总论》(第三版),韩世远著


《合同法总论(第3版)》修订的动因是:其一,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二,裁判实务产生了新案型、新问题;其三,学术研究在主客观方面均有新进展;其四,获得了一些新资料。本次修订是全面的,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均较前版有明显的进步。在内容方面,结合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别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处修订《合同法总论(第3版)》内容。另外,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面的案例,也是本次修订关注的重点之一。



21.《债法总论》,王洪亮著



22.《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日)我妻荣著


《我妻荣民法讲义(共8册)》有以下几个特色:①除对现行法的解释外,还包括了丰富的“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②“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涉及面广、数量大;③研究成果与法律解释结合密切,具体说就是在各卷的序言中都提出了该卷所设定的理想、指导原理,并以这些作为解释原理(诚望各位读者仔细阅读各版序言);


④作为法解释本身,一是显示出在以往学术基础上的稳健进步,二是在叙述上既平易近人又面面俱到且一览无余,整体上富有平衡感,三是结论符合常理。


这套《民法讲义》初版是作为教科书撰写的,在二战前和二战中出版了四卷。按出版年的顺序排列分别是,《物权法》(1932年)、《民法总则》(1933年)、《担保物权法》(1936年)、《债权总论》(1940年)。二战后出版了《债权各论》四卷,即《上卷》(1954年)、《中卷1》(1957年)、《中卷2》(1962年)、《下卷1》(1972年)。遗憾的是,这套书因缺少《侵权行为》、《亲族法》、《继承法》(尽管我妻曾经以其他形式出版过这些方面的著作,但不属于这一系列)而最终没有完整地完成这一系列。没有完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妻突然过世(1973年)。这套书先出版的四卷,在出版后曾经做过一次“改版”,其后又以“新订”为名做过一次真正的改版。但是,我妻对后一次改版只完成了《物权法》以外的三卷,即1939年、1940年、1968年。


·物权法



23.《物权法论》——刘家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物权法论(第二版)》是面向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编写的一本教科书。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主要依据及重点阐述对象,同时也对重要的物权法理论问题做出了必要的解释说明。在内容、方法及体例上,《物权法论(第二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力求简明扼要地阐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在民法中,物权法部分的内容有相当的难度,这也导致一些相关教科书容易给人留下繁杂冗长的印象。作者有意识地限制本教材的篇幅,一方面在论述内容上有所取舍,舍弃与物权法原理关联度较低的内容,另一方面尽量以精炼的语言阐明相关问题。第二,倡导“问题意识”,致力于培养读者的民法学思维能力。在行文上,传统教科书往往表现为理论与知识点的平铺直叙,使用此种教科书的学生往往也习惯于囫囵吞枣式的抽象识记。作者以为,从具体的生活事实出发提出问题并寻求法律规范层面的回答,这种方法能够引导读者理解抽象规则的实践意义,从而也真正理解规则本身。为此,本教科书在许多章节中增加了“问题”或“导入性问题”的设计,希望读者带着问题阅读,并自己在阅读中发现问题的答案。这一设计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教授解题之道,而是引发读者的问题意识,同时也旨在增强读者的阅读兴趣。第三,以“通说”为主要标准,同时也适当加入作者的独立思考。在一般问题上,本教科书不求标新立异,而以立法、司法及法学上通行的学说为其基本标准。但是,为寻求一种合理的法学,作者也对某些问题(包括我国立法的选择)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希望借此培养学生独立的思考能力与评价能力。第四,阅读层次的区分。本教科书立足于基本规范、基本知识的阐述和介绍。作者相信,一般读者通过阅读教材的主体部分即能较好地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作者也意识到,可能有部分读者希望由本教科书中获得对物权法更深层次的认知。故此,作者不时地在书中加入一些对更具思辨性问题的讨论,并以不同的编辑字体显示。有时,为行文的方便,作者也将某些深入思考的问题通过说明性脚注加以阐明。作者以为,对物权法的学习感到困难的读者可略过这部分内容。



24.《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崔健远 清华大学出版社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


上册特色: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的法律人,有“辨析”、“论争”、“反思”等部分供给素材,启迪思维。


由此决定,《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清晰地呈现出物权体系、物权骨架,同时也有血有肉,且尽可能地层现笔者自己的观点。这个特点在上册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反思了物权法的思维方式,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理论、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传统相邻用水排水制度及其理论。《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揭示了物权的三层意涵,发现了典型物权和准物权之间的演进关系,提出了观察和界定物,权客体应然的思维模式及方法,明确了德国民法关于”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的规定及其学说未被中国物权法全盘沿袭的事实,辨析了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内涵并统理了类型,分析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回归物权请求权的领域与被编入侵权责任方式的利弊,研讨了中国物权法设置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及其特殊性,创设了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标准并据此予以具体考察,发展了母权一子权理论并将之具体应用于矿业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的设茸之中。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适于法学研究生学习之用,也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有益的参考资料。



25.《民法物权》(第二版),王泽鉴著


《民法物权(最新版)》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



26.《民法物权论》(修订五版),谢在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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