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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用于公益性项目账务处理(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账务处理)




法官简介


李莉,女,一级法官,多年来一直担任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民事法律诊所》课程校外实践指导教师,2020年被聘为中共银川市政法委员会法治建设专家库专家。多次在区内外刊物上发表劳动争议方面的调研文章并多次获奖,其撰写的《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等研究课题分别中标2018年、2020年宁夏高院重点调研课题,并均获得优秀等次。其撰写的民事判决书获评2021年度全区法院优秀裁判文书。本期案例即源自该份获奖判决书。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其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者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由政府从中央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资金中支付,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05年8月入职某单位职工餐厅担任厨师一职。2016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单位安排马某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2019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马某再未上班,其工资发放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该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与马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手续。2020年4月,马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马某从事的是公益性岗位,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212400元。庭审时,马某认可自2013年12月起开始领取公益性岗位工资。


争议焦点


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案件分析


一、关于马某请求向其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案中,马某认为单位应自2009年12月起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签订,应向其支付2006年8月至2019年8月共计13年的双倍工资134400元。根据已查明事实,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在2009年12月时已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显示马某2009年12月时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且马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再者,2013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马某从事的是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加之该项诉讼请求已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不予支持。


二、关于马某要求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马某自2005年8月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用工为公益性岗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案中,公益性岗位工作年限不应计入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某单位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应为2005年8月至2013年11月共计8年3个月,故对马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21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单位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22100元,并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对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其他特殊人群就业进行安置,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目前,公益性岗位多集中在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如机关单位聘用的从事安保、保洁、门卫、食堂、车辆管理、绿地维护等后勤服务岗位以及城管执法的协管等。由于公益性岗位的公益性、临时性、季节性和过渡性等公共利益的特征,使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区别于一般的劳动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后,也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无权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但其他的劳动者权利呢?笔者认为,因为各地的具体办法不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以及各省市对于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公益性岗位一旦发生纠纷,认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与相关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考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劳动者可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相应的举证或者质证。(以上人物皆为化名)




本案主要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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