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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青岛)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58782×××9W,注册地址:青岛即墨市环保产业×××路××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378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李沧区法院调取的刑事判决书(【2019】鲁0213刑初54号),证实犯罪嫌疑人王××在经营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犯罪嫌疑人代××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从青岛×××塑料有限公司、青岛×××塑料有限公司、青岛××塑料有限公司、青岛×××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荣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塑料有限公司、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发票代码:3702161130,发票号码:02782480-02782485、02715576-02715577;发票代码:3702154130,发票号码:02056581-02056583;发票代码:3702152130,发票号码:02319515-02319518、02350659-02350661、02365366-02365369;发票代码:3702151130,发票号码:02915952、02915953;发票代码:3702144130,发票号码:02763858-02763859、02768032-02768033、02782337-02782339、02711516-02711518、02703887-02703888、02703878-02703879;发票代码:3702143130,发票号码:04240511-04240513、04274904、04274905、04274920、01472274、01472256-01472257、01265680、01265669-01265671;发票代码:3702142140,发票号码:00939947-00939950、01044022、01044011、01044013、01044014、00879928-00879931;发票代码:3702141140,发票号码:01369224-01369226、01369215-01369217、01263919-01263921;发票代码:3702134140,发票号码:00647835-00647838。上述发票金额合计6198882.82元,税额合计1053810.08元。2016年12月份,王乐杰在经营青岛锦润电子有限公司期间,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联系潘××,从宁波×××塑机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2163130,发票号码:06694745、06694737;发票代码:3302154130,发票号码:04108633。上述发票税额合计142465.81元,价税合计980500元。被告单位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落实,你单位取得以上虚开增值税发票当月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196275.89元,分别于2017年5月、2017年9-11月份作进项税额转出732213.76元,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于2019年3月份补缴增值税430113.5元,未按规定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通过上述证据,综合判定你单位取得青岛×××塑料有限公司、青岛×××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料有限公司、青岛×××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荣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塑料有限公司、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塑机有限公司开具的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7036917.01元,虚开税额1196275.89元,定性偷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79份,虚开金额7036917.01元,虚开税额1196275.89元。你单位已于2017年5月、9-11月做进项税额转出732213.76元,于2017年10月份补缴增值税430113.5元,因此应补缴2017年9月增值税33948.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9月城建税32484.3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9月教育费附加13921.86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补缴2017年9月地方教育费附加9281.24元。


对于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加收增值税滞纳金486045.18元、城建税滞纳金20157.5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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