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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和租赁付款额)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征,能够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及实现金融普惠。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我国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纠纷提供了规范及指导,但实践中问题复杂,制度供给也存在滞后,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争议较多,笔者将对融资租赁案件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尝试研究,以供参考。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出租人将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加速到期的租金是否可以计算违约金。法律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情况如何,笔者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018号判决书(裁判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指出:中民公司宣布租金提前到期后,以全部欠付租金数额254235540.2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17672号判决书(裁判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指出: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选择租金加速到期条款,一次性获得其所主张的全部未付租金后,已经实现了全部预期利益。从广之益公司作为承租人的角度而言,这将导致其丧失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已兼具对其违约行为的补偿和惩罚性质。而违约金的性质则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如果原告再叠加主张未到期租金部分的违约金,则与上述租金加速条款的违约救济方式重复,额外增加了广之益公司的负担。因此,对于未到期租金的违约金部分,本院认为不能作为原告的损失而要求广之益公司负担。


三、折中的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185号判决书(裁判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指出:本案中,提前收回未到期租金已经对于华电融资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提前支付未到期租金亦是济宁中科公司对于其欠租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华电融资公司再要求济宁中科公司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将依照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自各期租金应支付日次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以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确定逾期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425号判决书(裁判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指出:在本案中,提前收回未到期租金已经对于保利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提前支付未到期租金亦是青海投资公司和青海三江水电公司对于其欠租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本院将依照案涉014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13号《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自各期租金应支付日次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以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确定逾期利息。


五、笔者观点

主张加速到期计算违约金的理由之一是加速到期后出租人实际未取得加速到期的租金,且承租人在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加速到期租金,加速到期的租金实际到期,出租人仍未实际取得租金,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该理由看似合理,但是忽略了任何债权在经过法院判决生效后,均可能因执行不能而无法实现,该无法实现系每个民事主体需要承担的风险。正因为此,民事诉讼法设立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制度及其他各种执行配套措施,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已经通过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以救济。


租金加速到期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租金加速到期已经使得承租人丧失期限利益,且租金中一般包含租赁本金及利息,承租人再支付违约金,属于对承租人的双重惩罚,有违公平原则。即使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承租人基于公平原则可以请求法院对此进行调整。但承租人的期限利益如何进行量化,属于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单纯属于法律问题,也属于经济问题,值得另行研究。相关司法案例对加速到期租金计算违约金存在较大的争议。出租人与承租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速到期的违约金及准确的计算规则,避免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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