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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施行的消防设计规范)

日前,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发布《黄陂区人民政府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了黄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即日起至5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告》提出:本区行政区域全域为禁鞭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邮寄烟花爆竹。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黄陂区人民政府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


现将《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武汉市黄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69062249@qq.com


附:《黄陂区人民政府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黄飞


电话:027-85920779


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


2022年4月8日


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全域为禁鞭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邮寄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自通告实施之日起,2016年12月18日公布的《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2019年12月18日发布的《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天河街、横店街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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