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人民法院:
原告(姓名或公司名称)与被告(姓名或公司名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9)鲁——民初——号,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判决已于2019年 月 日生效,案件受理费判决由被告(姓名或公司名称)负担。
因案件受理费是原告借钱预交,需要偿还出借人;被告系公告送达,原告无法要求其直接支付。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以及山东省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原告申请人民法院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0元,请依法决定。
此致
申请人(原告):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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