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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与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办法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月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正式施行。职工退休后不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还有望获得企业年金带来的另一份收入。


从“试行办法”到“办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生了不少变化。企业管理者需要考虑年金的缴纳比例和分配额度,普通职工则关心这笔钱如何提取,如何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比如,职工离职后是否享受原单位已缴纳的企业年金?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这个问题需结合解除合同的不同方式来分析。


企业年金“试行”14年,2300多万职工获益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始于2004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今年1月26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体系。“三个支柱中,第一个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个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个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卢爱红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施行以来取得明显进展。到2017年底,全国已有8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00多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约1.3万亿元。


1月23日,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在访谈节目中指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部分条款不适合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与现行政策不平衡,不利于保护职工企业年金权益,覆盖面偏窄等,所以制定出台了《企业年金办法》。


聂明隽介绍,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比,《企业年金办法》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限制企业缴费分配差距,并适当放宽了领取条件。


“从职工角度讲,企业年金可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很好的补充。”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萍认为,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是一个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举措,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可以比较灵活地进行分配,可以选择关键岗位人才,以适合的分配办法吸引和稳定企业核心人员。”


谢燕萍律师介绍,《企业年金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则从2014年10月起实施职业年金制度,这与企业年金有许多类似之处。


企业年金可差额分配,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5倍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有个前提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根据规定,企业应与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并将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在缴纳的资金比例上,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年金办法》规定, 企业应合理确定职工企业年金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可实施差额分配,但同一单位职工之间的年金差距,需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企业年金基金中,除了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之外,还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办法》在原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比如,企业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此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补缴。


“这个规定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这一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永福律师认为,《企业年金办法》中关于“补缴”条款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领取企业年金有三种条件,不包含离职


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后,职工什么时候可以领取这笔资金?


《企业年金办法》明确了领取年金的三个条件,领取方须符合其中之一——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死亡 。


职工领取企业年金的形式则比较灵活。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从企业年金的本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也可将企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出国(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余额可以继承。


“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包括员工离职在内,都不得提前领取资金。”陈永福律师介绍,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如果新单位没有年金账户,其企业年金可由原单位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委托其他机构管理。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不论什么原因离职,都不影响职工享有该部分资金的权益。”陈永福说。


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由原单位缴纳的那部分资金,是否归职工个人享有?陈永福认为,根据解除合同的形式分三种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影响员工享受该部分年金权益,除非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存在可解除合同的重大过错;第二,职工主动辞职的,原则上不能继续享受该部分年金权益,除非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的;第三,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员工享受该部分年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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