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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还有效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有何要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开票者


此类单位和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向那些并无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票者


此类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这些买票者都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抵扣税款。


介绍者


作为中间人,在不能够随时随地见面成交以达到各自的目的买票者和开票者之间搭建桥梁,相互介绍。


01


为自己虚开


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丽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将有效遏制偷税漏税行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刑初1435号] [2019.12.29]


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峰,被告人王丽云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丽云先后安排公司员工注册成立昆明乐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斯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共计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成立后均由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与上述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无接受应税劳务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的名义,由被告人王丽云、高凡经手,为被告单位虚开505份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人民币71647640.89元,抵扣税款人民币2114477.65元;虚开20份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人民币194174.8元,抵扣税款人民币5825.2元,上述发票均已由被告人王丽云、高凡入账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用于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体经营户在无业务往来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税款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王丽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凡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当庭所提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符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确认。




02


为他人虚开


***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刑初676号] [2021.01.28]


被告人***虎及李丙森、杨广民通过靖江盛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范伟、丁建军(另案处理,已提起诉讼)介绍,以价税合计金额5%的价格,向河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等地的1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615914.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303167.0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与人结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


03


单位为他人虚开


392樊凯、陆某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刑初392号] [2020.10.30]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靖江春雷公司、靖江长弘公司、靖江长顺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长辉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樊凯系上列四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范某结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金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等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


04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被告人蒋维亮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3刑初4号] [2020.03.31]



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蒋维亮在没有实际煤炭交易的情况下,经吴某国(另案处理)、李某强(另案处理)、王某林(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以支付6%-8.5%点子费的方式从杨某平(另案处理)、董某松(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西安民爱商贸、西安舍泽商贸、陕西永嘉达矿业等十二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4份,价税共计28716548元,税款共计4172489.67元已全部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维亮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维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05


介绍他人虚开


27潘显银、唐雪飞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刑初27号] [2020.09.03]


2015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唐雪飞、潘显银结伙,以牟利为目的,介绍杭州众川物资有限公司、杭州荣谦物资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金额6%-6.8%的价格,向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浩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7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643221.56元,税额计965254.4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显银、唐雪飞单独或结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潘显银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唐雪飞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06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虚开发票案)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2018.05.22]


滦平县安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捷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9日,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均为刘某,安顺捷公司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照,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自2011年至2013年,安顺捷公司为小营乡宝通、伟源、建龙等十余家矿业公司代开运输发票,共开出普通运输发票票面金额417473004元,收取服务费合计768307. 74元。



小营乡各矿山企业的运输车辆绝大部分为当地村民的自有车辆,因为这些车辆的所有人不具备开具运输发票的资质,经相互介绍或是各矿山企业的介绍,就找到安顺捷公司的刘某,由刘某根据各矿提供的经手人签字并盖有公章的每辆车的运输量和运费清单,到滦平县地税局红旗分局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各矿山企业根据票面金额给付刘某垫付的税款,并支付各车主运费。同时,矿上按开票额的千分之二或三支付刘某代开发票的服务费,刘某出具收款发票。


本院认为,刘某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刘某为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代开运费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款,未造成税款的流失,发票也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因此,刘某的行为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刘某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与各矿、各车主存在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各车主属于挂靠安顺捷公司进行运输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07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济的温床滋生犯罪的萌芽,如今增值税制度实施已久,但虚开增值税发票逃避纳税的行为比比皆是,铤而走险为他人虚开,独吃自屙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从中牟利。可税之根本源于民,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公民有责。牢记违法犯罪不可取。



作|者|介|绍



苏建友


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时候事务所律师、权益合伙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调解员、法制副教长,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


苏建友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曾为多家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过高效优质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图文审核:苏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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